承租人: (简称甲方) 出租人: (简称乙方)
甲方因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乙方租赁脚手架(钢管、扣件及其他相应配件)。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1.租赁物
名称 备注 2.租金
规格 型号 质量标准 暂定数量 2.1本合同项下租金采用固定单价计算方式。钢管按每天每米 元计算;扣件按每天每只 元计算(本合同项下租金包含运费装卸费)。租金=固定单价×租期。前述价格已经包含17%的。
2.1租期是指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时间。租赁物分批、分次归还的,分批、分次计算租期。 3.对帐
3.1双方同意,每月 日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进行对帐并确认当期租金。对帐单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租赁物时间、租金总额、已付租金、未付租金等内容,并由本合同指定的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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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出租人指定 (身份证号: )、承租人指定 (身份证号: )进行对帐结算。双方明确,指定对帐结算人员无权就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内容进行结算确认。
4.租金支付
※.租金如何支付可根据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自行约定,前提条件在约定租金支付时,项目承包人要有资金支付。租金如何支付和租赁物的结算价格密切关联。
双方约定,租金按下列第 款约定的方式支付:
4.1按月支付。承租人于对帐结束之日起 日内支付完毕。 4.2 。 5.订单及交付
5.1承租人应当以订单的方式通知出租人交货。承租人应当至少提前 天向出租人送达订单,订单应当载明当次所需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以及交付时间和地点。订单可以采用电话、信函、传真、手机短信、qq、微信等口头或书面方式。 5.2出租人应当在订单载明的期限内按时、按质、按量的将租赁物送至指定的地点,由承租人指定的人员签收后方视为完成交付。
5.3承租人指定 (身份证号: )进行签收,除非承租人特别授权,否则,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代表承租人签收。有效的租赁物签收单系双方对帐、结算依据。
5.4承租人指定签收人的签收仅对租赁物数量负责,签收并不代表着对租赁物质量的当然认可。 6.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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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结算包括普通结算与最终结算。普通结算是指双方每月对帐后,根据合同应当付款时所进行的结算;最终结算是指双方合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时所进行的结算。双方确认的结算结果作为付款的根据之一。 6.2出租人指定的结算人是 (身份证号: ),承租人指定的结算人是 (身份证号: ),除非双方特别书面授权,否则,其他任何人均无权进行结算。
6.3最终结算除了对租金进行结算还应当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进行结算。一方对对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在最终结算时未提出索赔并要求结算的,视为该方放弃索赔的权利,在最终结算完毕后不得再行提出索赔。
本条6.2款约定的双方结算人员无权确认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对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确认应当由承出租人书面特别授权的人员确认或由其法定代表人确认。
6.4无论专用是否经认证,均不得作为确定已供租赁物租金结算和价款的依据。 7.付款
7.1出租人向承租人要求付款必须向承租人提出书面请款通知并附有效结算单和一般纳税人专用(本合同为一票制)及租赁物合格证。(后附约定附则)
7.2专用及租赁物合格证对出租人具有重要意义,出租人未向承租人提供专用和租赁物合格证的或经认证后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及不规范、不合法的,承租人有权拒付相应租金。承租人支付出租人租金的方式为转账支票、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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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除非有书面特别授权,出租人不得以表见代理为由持本合同约定的结算人以外的人员签暑的结算单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8.异形钢管的制作的特别约定
承租人有权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对钢管进行切割和异形加工,但应当符合下列
约定: 9.租赁物归还
9.1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当返还全部租赁物。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应当至少提前1日通知出租人。通知方式可采用电话、信函、传真、手机短信、qq、微信等。
9.2出租人指定 (身份证号: )为租赁物接收人。该指定接收人员在接收凭证上签字即视为承租人完成归还交付义务。接收凭证系结算根据之一。 10.违约责任
10.1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物的,每迟延一日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因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是否给承租人造成损失以及损失大小承租人无法举证证明时,出租人同意,每迟延一日按当次订单项下租赁物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10.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租人随时有权要求予以更换,并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出租人送达的扣件必须上油、螺丝螺帽完整并能确保使用、每袋数量正确,如抽查数量得不到以上标准及袋装的实际数量,本次货全部按抽查的为准计取。
10.3本条10.1款、10.2款所指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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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窝工造成的损失、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承租人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租人单方制作的考勤表、工资单、施工日志等可以作为损失的证据。 10.4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每天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10.5考虑到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租赁物对承包人的工期、质量等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出租人同意,因出租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承租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10.6出租人未能提供专用的应当赔偿承租人1.5倍额的损失。
11.其他约定
11.1未经对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或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双方必须另立补充协议,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应加盖公司公章)。未以书面形式订立或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的补充协议均无效。 11.3出租人不得在供货单及结算单中印刷或手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确认、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超越收料员或结算限范围的条款,印制或手写前述内容以及收料员或结算员对前述内容的签字对承租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11.4除承租人的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公司公章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项目部印章、质量安全专用章)均不得用于本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及结算。前述印章用于签收材料,结算货款不产生签收或结算的法律效果。
11.5因履本合同需要通知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交。送达方式可以采用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任何一方改变送达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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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1.6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承租人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12.本合同一式六份,出租人与承租人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附约定附则。
承租人: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 甘溪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税号:91330783785663700R 开户行:建设银行东阳支行 账号:33001676335053001669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出租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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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附则
1、甲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东阳支行 纳税人识别号:91330783785663700R 账号:33001676335053001669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 电话: 2、乙方提供信息 公司名称: 税率: 抵扣 能/否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专用/普通 联系人电话: 3、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为 ;可抵扣额 ;率 ; 4、乙方按甲方提示的开票时间开具,并严格符合上述“1、2、3”描述情况,否则乙方承担全部财务、经济、法律责任。 5、双方约定以下 形式交付; (1)用EMS寄到甲方上述地址,并在信封上标明;
(2)当面交付甲方授权人员(公司财务、项目经理、项目部财务)签收。 逾期交付,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6、甲方于确认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件(经认证)后付款; 7、乙方如有不规范、不合法、涉嫌虚开的行为,在承担全部财务、经济、法律责任的同时,仍需要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符合规定的;
8、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专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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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9、供货合同中如开票涉及第三方,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办理涉及第三方配合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盖章、物流信息凭证等)以确保开票符合“三流一致“等所有相关税务要求;
10、对于约定分批交货合同的专用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专用的情形,乙方应于甲方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专用。
11、如合同标的发生调整,乙方本身有兼营的税率,除非经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调整原合同的税率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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