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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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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时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对象

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二、评审要求

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三、评审方法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 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

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3.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干预措施

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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