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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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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水利工程建 设,有效规范中央水利投 资 计划管理,切实加快中央水利投 资计 划执行,提高中央水利投 资 计划执行绩效,根据国家关于加 强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 规定,结 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的考核 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水利(水 务)厅(局),计各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 利局,以下统称被考核 单位。

第三条 本办 法的考核内容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各计 划单列市及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的中央预算内水利投 资计划执行 情况和中央 财政水利 发展资金执行情况,重点是 计划下达、到位、 完成和日常管理情况等。水利部直属单 位中央水利投 资计 划执行 情况按《水利部预 算执行考核 暂行办法》等有关规 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遵循的主要原 则:

一)科学规范、客观 公正; 二)统 一 组织、分工负责 ; 三)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 为 主; 四)考核与奖惩挂钩。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印发实施的中央 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

资金相关管理 办法;

二)《加快推进 水利工程建 设实施意见》(水规计 [2015]105

号)中确定的重点目 标任务及完成相关要求;

三)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与各地共同 签署的 推进节 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 设责 任书》;

四)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资 金下达文件; 五)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稽察及专项检查报 告; 六)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 月报等相关 统计资料。

第六条 考核的 总体目 标:本年度下达的投 资计划应于当年 年末基本完成,重大水利工程 应 完成当年中央投 资计 划的 90% 以上,其他水利工程 应完成当年中央投 资计 划的 80%以上。其中, 国家对投资计划执行有明确完成 时限要求的 项目,按照具体要求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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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 规划计划司负责、相关业务 司局和 单位 分工配合。 第八条 职责 分工:

一)规划计划司:负责组织 考核工作,负责方案制定、项 目

考核指 标选择、评 分汇总及结果通 报等工作,并对被考核 单位中 央预算内水利投 资计划管理工作和中小河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 重点县综合整治、新建小型水库 等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进行考核 评 分。

二)相关业务司局和单位:根据职责负责 督导被考核单位相

关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并对日常管理工作 进行考核 评分,主要 包括水利建 设项目日常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责 任落 实及监 督检查情况等。 其中,水资源司负责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河湖水系连通、地 下水超采区 综合治理 项目;财务司负责对 被考核 单位中央 财政水

利发展资金管理工作 进行考核评分;建设与管理司 负责引调水、 枢纽水源、江河治理、新建大型灌区、病险 水 库(水闸 )除险加固、 水利工程 设施维修养 护等项目;水土保持司负责水土保持、淤地 坝除险加固项目;农村水利司 负责农 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灌区 改造、高效节 水灌溉、泵站改造、小型农 田水利建 设等项目;安全 监督司根据水利部稽察涉及的管理情况 进行考核 评分;国家防办 负责山洪灾害防治、防汛抗旱指挥 系统二期等 项目;水文司负责 水文水 资源监测等项目;水电移民司 负责农村小水 电扶贫等农村 水电项 目;发展研究中心配合 规计 司和财务 司,具体承担考核的 基础工作,负责根据中央水利建 设投资统计 月报对中央预算内水 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中央 财政水利 发展资金执行情况 进行考 核评分;建设管理与 质量安全中心根据水利建 设项目涉及的管理 情况进行考核 评分。

三)流域机构:对本流域范 围内各被考核 单位中央投 资计 划

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 督导,提出检查 意 见。

第九条 考核实行定期进度考核与年度 综合考核相 结合的考 核方式。 定期进度考核每年两次,根据中央水利建 设投资统计 月报, 对被考核 单位的中央 预算内水利投 资计 划执行情况和中央 财政 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评分,考核时点为每年 6月 30日、9 月30日。每年 7月 15日、10月 15日前完成定期 进度考核,并 以水利部 办公厅函正式通 报。

年度综合考核每年一次,根据中央水利建 设投资统计 月报, 对被考核 单位的中央 预算内水利投 资计 划执行情况和中央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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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以及日常管理情况 进行考核,考核时点为 每年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年度 综合考核,并以水 利部办公厅函正式通报。

第十条 6月底定期进度考核主要包括中央 预算内水利投资 计划执行情况和中央 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两大部分,分别 按百分制计算。见表1、表2。

表1

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赋分表6月底) 中央投资执行情况(50分) 地方投资执行情况(50分) 下达 25分 到位 15分 完成 10分 指标 下达 25分 到位 15分 完成 10分 得分 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得分=中央投资下达率 X 25中央投资到位率X 15中央投资完成率X 10地方投资下达率 X 25+地方投资到位率X 15地方投资完成率X 10

表2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赋分表6月底)

地方资金执行情况(50分) 到位 30分 完成 20分 到位 30分 中央资金执行情况(50分) 指标 完成 20分 得分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得分=中央资金到位率 X 30中央资金完成率X 20地方资金到位率X 30地方资金完成率 X 20

6月底定期进度考核得分=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 况得分X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中央财政 水利发展资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得分X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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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发展资金+ (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注:.分地区、分项目类型考核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及 其地方配套建设资金执行情况评分的考核基数采用月 报中各单 位上报的已分解用于水利建 设项目的资金额。

2.6月底定期进度考核得分计算中,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额采用月报中各单位上报的已分解用于水利建 设项目的资金额。

3.9月底定期进度考核与12月底年度综合考核时,计算基数 上两项。

第^一条 9月底定期进度考核主要包括中央 预算内水利投 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中央 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两大部分,分 别按百分制计算。见表3、表4。

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得分= 中央投资下达率 表3 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赋分表9月底)

中央投资执行情况(50分) 指标 下达 到位 完成 地方投资执行情况(50分) 下达 到位 完成 30分 得分 5分 15分 30分 5分 15分 X 5中央投资到位率X 15+中央投资完成率X 30地方投资下达率

X 5地方投资到位率X 15地方投资完成率X 30

表4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赋分表9月底)

地方资金执行情况(50分) 到位 20分 完成 30分 到位 20分 完成 30分 中央资金执行情况(50分) 指标 得分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得分=中央资金到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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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中央资金完成率X 30地方资金到位率X 20地方资金完成率

X 30

9月底定期进度考核得分二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 况得分X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一(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中央财政 水利发展资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得分X中央财政 水利发展资金一(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

12月底年度综合考核主要包括中央 预算内水利

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中央财 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和日常管理 情况3部分,前两部分按80分计算,日常管理情况按20分。见 表5、表6。

表5

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赋分表(12月底) 中央投资执行情况40分) 地方投资执行情况40分) 到位 完成 30分 指标 到位 完成

得分 10分 30分 10分 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得分=中央投资到位率

X 10中央投资完成率X 30地方投资到位率X 10地方投资完成率 X 30

表6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赋分表(12月底) 中央资金执行情况(40分) 地方资金执行情况(40分) 到位 10分 完成 30分 到位 10分 完成 30分 指标 得分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得分=中央资金到位率 X 10中央资金完成率X 30地方资金到位率X 10地方资金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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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30

日常管理情况 20 分,包括投资计划工作管理情况、工程资

金使用管理情况、各专项工程日常管理情况、稽察及质 量安全 检 查涉及日常管理情况等,各 项具体分值见附表 3,由相关司局和 单位按照 职责分工评分,合计为日常管理情况得分。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 =中央 预算内水利投 资计 划执行情况得分 >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一(中央预算内水利投 资+中央财政水利发 展资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得分 沛央财政水利发 展资金一(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日常管 理得分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三个等 级:总分90分及以上的 为优良; 70分及以上、 90分以下的 为合格;70分以下 为不合格。重大水利 工程当年中央投 资计划完成率在 90%以下的地区,无 论得分多 少,在12月底年度 综合考核时,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水利部不定期 组织对 被考核单位上报的中央水利 投资计划统计月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对 于在督导检查中存在弄 虚作假的被考核 单位将予以 严肃处理。对 于在数据上 报不及 时、 不规范或上报数据质量问题,视其情节核减考核得分;情节严重 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水利部 对中央水利建 设投资计划执行实行按月调 度,对被考核 单位中央投 资计划执行进度考核情况定期 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水利部实行投资计划执行考核 约谈和督导制度。 在日常工作中,各有关司局和 单位依据中央水利投 资计划统 计月报和检查等情况及 时开展督 导。

对于存在 问题较多、投资计 划执行较慢、考核结 果较差的被 考核单位,水利部将约谈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 人,必要时下发督 办函,限时提出分析 报告和整改方案,部 领导将根据有关情况赴 相关被考核 单位开展 专项督办。

第十七条 对年度综合考核 结果为优良的被考核 单位在全国 范围通报表扬,安排中央投资计 划时予以倾斜,在前期项目审查 审批工作中予以 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对年度综合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且整改工作 进度慢、 效果差的被考核 单位,水利部将商国家有关部 门调 减或暂停安排 中央投 资,并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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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省 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 门提出追究相关 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建 议。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 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建 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 门可参照本 办 法,制定省级以下水利投 资计 划执行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 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 办法自 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中央水利投 资计划执行定期 进度考核 评分 区表(6 月底)

分地

附表 2:中央水利投 资计划执行定期 进度考核 评分——分项 目类型表(6 月底)

附表 3:中央水利投 资计划执行定期 进度考核 评分——分地 区表(9 月底)

附表 4:中央水利投 资计划执行定期 进度考核 评分——分项 目 类 型表(9 月底)

附表 5:中央水利投 资计划执行年度 综合考核 评分——分地

区表

附表 6:中央水利投 资计划执行年度 综合考核 评分——分项 目类型表 附表 7:日常管理情况 赋 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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