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云南财经大学
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云南财经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意见》(云人社函[2009]392号)、《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云厅字〔2007〕13号)和《云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云人〔2008〕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岗位设置原则
第一条 教师岗位指从事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且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条 教学科研与学科专业相结合的原则。教师岗位的设置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 重点支持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科学设岗,积极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努力促进特色学科建设型切实保证优势学科持续发展。既要兼顾重点学科和一般学科的建设需要,又要兼顾基础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设需要。既要兼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又要兼顾基础公共教学和专业教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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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原则。设岗方案确定后,各单位的岗位数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不随人员的流动而变化。确因学科发展或任务变化需要增减岗位时,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 合理用人与结构优化的原则。通过岗位聘用,充分发挥岗位设置的调节和导向功能,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立教师优胜劣汰、合理流动的竞争机制和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科结构和教师队伍结构的整体优化
第二章 岗位分级分类与比例结构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责,在副教授及其以下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并可依据基本岗位职责,制定不同的岗位职责。
第七条 我校教师岗位分为高级教师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初级教师岗位三个层级共十一级岗位,即二级至十二级,最高等级为正教授二级。在上级核定的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学校适当提高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
第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岗位, 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教师二级岗位属云南省专设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和使用,其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确定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校属各院(部)的各级教师岗位设置与比例结构原则上按照学校编制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聘用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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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正高级教师岗位的聘用,由院(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受理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推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按照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组织审议,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副高级及以下教师岗位的聘用,由院(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各院(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制定院(部)教师岗位聘用实施方案,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结构比例(或职数定额)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确定聘用人员名单。学校根据各单位的教职工编制数、现有人员情况、学科层次和博士点建设等综合因素,对五级至十二级教师岗位分配到各单位(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 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岗位聘用过程中的相关申诉。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确定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等工作量。按照全校的岗位总量进行细化,制定学校教师岗位职责(见附表二),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教师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予以细化,制定本单位教师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以按劳分配,兼顾公平,体现激励为原则,各级岗位受聘人员,其受聘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教师岗位聘期原则上为4年。考核办法及内容按《云南财经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和聘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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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关约定执行。对本层级受聘高级岗位的人员,如聘期考核结果未达到称职者,则受聘者下一个聘期在同层级内降级聘任;受聘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人员,如聘期考核结果未达到称职者,则受聘者下一个聘期工资按其受聘岗位工资标准的70%发放。
第五章 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十八条 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教师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九条 教授三级岗位是学校的重要岗位资源,应体现其在学校学科队伍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教授三级岗位的设置,是岗位设置的重要环节,要体现“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影响和良好的学术声誉”等要求。教授三级岗位的设置,应从学校教授队伍的现状出发,综合考虑教授的学术资历与学术贡献、学术地位等因素,起到激劢作用。
第二十条 教授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在教授四级岗位任职满6年(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8年),近6年或近两个聘期教授岗位聘期考核称职及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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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满足以下若干基本条件:履行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较大作用,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的影响力;能组织、引领团队建设。
3、符合上述条件且下列条件之一者,视贡献大小、岗位重要程度,优先聘用教授三级岗位;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减少教授四级岗位任职年限(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适当减少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
重要教学、科研奖项:
(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名;
(2)、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名;
(3)、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名;
(4)、省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名;
(5)、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名;
(6)、国家基础研究重大计划项目负责人;
(7)、国家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8)、国家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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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省级重大项目负责人;
(10)、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负责人;
(11)、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指导教师;
(12)、国家精品课程主持人;
(13)、教育部教学改革重大项目负责人;
重要人才计划:
(14)、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奖劢计划(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奖)获得者;
(15)、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
(16)、云南省中青年学术与技术带头人。
重要学术任职:
(16)、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17)国家工程(实验)中心负责人;
(18)、国家野外观察站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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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
(20)、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21)、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
(22)、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
(23)、国家重点学科负责人;
(24)、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
重要学术兼职:
(25)、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6)、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副组长;
第二十一条 在教授四级岗位任职满15年(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2年),近6年或近两个聘期教授岗位聘期考核业绩比较突出者,可直接聘用教授三级岗位。
第二十二条 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先按上述条件遴选,再按以下项目制定聘任打分标准(见附表三),根据申报人员履现职以来所持有的项目逐项打分累加排序,在公布的岗位限额内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聘用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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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三名、一等奖排名前四名、特等奖排名前五名者。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三大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三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前四名、一等奖排名前五名者。
3、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三大奖)三等奖排名前一名、二等奖排名前二名、一等奖排名前三名者。
4、获得云南省社科三等奖排名前一名、二等奖排名前一名、一等奖排名前二名者。
5、主持完成或主持国家级课题者。
6、主持完成或主持省部级课题者。
7、主持完成或主持横向课题30万元者。
8、在权威期刊或A类期刊发表论文者。
9、有SCI、CSSCI检索或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文章者。
第二十三条 教授四级岗位聘用条件:符合教师正高级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七章 教师副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第二十四条 副教授五级岗位聘用条件: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领衔解决本岗位复杂的业务工作,在副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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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期间成绩显著。承担比较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主持或独立承担研究开发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著作。
1、在副教授六级岗位任职满6年(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2年) ,近6年或近两个聘期副教授岗位聘期考核业绩特别突出者,可申请副教授五级岗位。
2、为教学、科研、学科与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的副教授,经院(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可优先聘用副教授五级岗位,并可适当减少副教授六级岗位任职年限(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适当减少副高级岗位任职年限)。
第二十五条 副教授六级岗位聘用条件: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理论和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完成较复杂的教学科研工作,工作成绩比较显著,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著作。
1、副教授七级岗位任职满6年(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 ,近6年或近两个聘期副教授岗位聘期考核业绩比较突出者,可申请副教授六级岗位。
2、为教学、科研、学科与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的副教授,可优先聘用副教授六级岗位,并可适当减少副教授七级岗位的任职年限(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适当减少副高级岗位任职年限)。
第二十六条 副教授七级岗位聘用条件:符合教师副高级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八章 教师中级岗位聘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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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讲师八级岗位聘用条件:能够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期间取得较突出的工作成绩,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本岗位较为复杂的工作任务。 在讲师九级岗位任职满5年(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可申请讲师八级岗位。教学科研任务饱满,教学效果良好,近6年或近两个聘期讲师岗位聘期考核业绩比较突出。
第二十八条 讲师九级岗位聘用条件:能够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本岗位较为复杂的工作任务。 在讲师十级岗位任职满3年(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可申请讲师九级岗位。
第二十九条 讲师十级岗位聘用条件:符合教师中级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九章 教师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第三十条 助教十一级岗位聘用条件:能胜任相应工作,掌握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完成本岗位业务工作。在助教十二级岗位任职满3年(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在教师初级岗位任职满3年) ,可申请助教十一级岗位。
第三十一条 助教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符合教师初级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十章 新进校教师的岗位聘用
第三十二条 新进校教师包括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录用应届毕业生、 其他录用人员。
第三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教师岗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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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将全面考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学术成就、学术影响与学术资历等因素,经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2、学校为学科与队伍建设特别需要的高层次人才设立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教育厅审核、报人事厅核准后确定。特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根据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第三十四条 录用应届统招毕业生的教师岗位聘用:
1、获得博士学位的应届统招毕业生,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实行半年的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的,可聘任讲师九级岗位。
2、获得硕士学位的应届统招毕业生,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实行半年的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十一级岗位职责的,可聘助教十一级岗位。
第三十五条 其他录用人员的教师岗位聘用。其他录用人员含外单位调入人员、录用博士后出站人员以及回国录用人员等。
1、其他录用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层级的基本岗位:即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七级岗位、讲师十级岗位、助教十二级岗位。对在原工作单位已聘中级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新录用人员或在原工作单位己聘初级职务具有硕士学位的新录用人员,可按试用期满的应届统招毕业生直接聘用相应教师岗位。
2、对少数有较大专业技术成就和贡献的录用人员,学校在全面考察其进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综合考查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经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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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同行专家评审,可聘用较高等级的教师岗位。
3、博士后出站人员可聘讲师九级岗位,其在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时间计入讲师九级岗位的任职时间。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 年教育部令第24号) ,一线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第三十七条 若聘期内晋升了专业技术职务,且被聘用,则聘用到已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即晋升为教授的直接进入四级岗位、晋升为副教授的直接进入七级岗位、晋升为讲师的直接进入十级岗位。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降低的,视具体情况,确定相应岗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规范管理,在核定的教师岗位数量、岗位等级内进行聘用。对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学校将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岗位聘用中予以限制。
第三十九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教师,可按照职称评聘政策经相关破格评审机构评审通过获得任职资格后聘用。
第四十条 对担任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职务者,在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时学校适当考虑其贡献大小、岗位重要程度、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等因素。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云南财经大学教师五级至十二级教师岗位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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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云南财经大学教师岗位职责表
附表三:云南财经大学竞聘教授三级岗位科研成果评分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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