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
《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已经省安委会 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 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省政府令第 216 号,以下简称《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九条授权并经省安委会同意, 省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安监局) 依法对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
施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负责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和目标制 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列入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督企业名单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 点企业。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组织体系。
(一)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具体承担本单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其中,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 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并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开展 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二) 企业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 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 省安监局对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相关安全生 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与考核。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分解
第四条目标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 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第五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基本分为 100 分。
(一)控制目标( 50 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一般、较大及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 亿元 GDP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 10 万人生产安全事 故死亡
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 50 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任务。 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基础保障、 管理保障和日常工作等方面 的要求,以及国家、省委、省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和要求。
目标经省安委会审定后由省安监局分解下达。
第六条 目标分解。各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要将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 级量化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并将 分解落实情况抄省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七条 目标监控。 省安监局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 适时抽查与 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过程进行 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 7 月 15 日前,各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对上半年 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会同有 关部门适时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 1 月 15 日前,各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对上年度 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省安监局。
次年 2 月上旬前,省安监局按不低于 30% 的比例组织对目标责任单位年度 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形成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报省政府安全生 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
第九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采用倒扣计分法, 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 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 50 分。
1. 伤亡事故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 20 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下达指标数的企业,该项考评扣 20 分。其中,事故 率等单项指标突破下达指标数的,每突破一项该项考评扣 5 分。
2. 一般事故。基本分 10 分。
发生一次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一般责任事故的 企业,每发生一次, 该项考评扣5 分。
3. 较大事故。基本分为 20 分。
发生一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责任事故的 企业 ,每发生一 次,该
项考评扣10 分。
4. 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一次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直接 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或者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 企业 ,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 “一票否决”。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 50 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见中央在川和省 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自查表(附件)。
(三)其他扣分项目。
1.
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
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
10 分。
2. 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 每次分别
按 3 分及 2 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 造成不良影响,查有实据的事件,每发生一件扣 2 分。
4. 被考核企业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 10 —25
分并通报批评。
5. 隐瞒、谎报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或谎报事故的企业,当年安全 生产目标
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分项目。 1.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
3
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 的,加 2 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 0.5 分。同项内容按最 高级别计分,本项
加分最高不超过 8 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 2 分;被省政府或省 安委会认
可推广的,加 1 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 4 分。
3. 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 3 年下降的企业,加 2 分;连续 3 年未发生伤亡事 故的
企业,加 3 分。
4.
康体系并通过国家体系认证的,加
积极建立职业安全健
3 分。
5. 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宣传 报道采
用,每刊登(播送) 1 条信息,中央级加 0.3 分,省级加 0.2 分;被省政 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网站采用, 每 1 条加 0.2 分或 0.1 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 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 2 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 80 分以上(含 80 分)且无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企业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考核得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 80 分以下或 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企业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依照《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 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总局、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第十一条 表彰。依照《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省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 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惩处。
(一)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 向省安委会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或推荐其他评先评优。
(二)
安全生产目标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
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或推荐其他评先评优。
(三) 连续3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 由省安委会提 出责任追究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连续两年未完成向省政府写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 核办法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自查表一(控制目标)
■-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自查表二(工作目标)
重大操作设备火灾爆炸污染交通(主要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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