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行奖罚制度是为增强保安员工作责任感,把保安队建设成为一支形象佳、作
风硬、纪律严、战斗力强的队伍,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条 保安员必须遵守法律、法令和国家的政策,遵守保安员守则,遵守公司的各项
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文明执勤,敢于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自觉维护公司的治安和职工利益。
第三条 对保安员的奖惩,主要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
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
自觉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二)
保护公共财产和货主的财物,防止和查获各类案件有功,使公司和职工的利
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社会
和公司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四)
维护公司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第五条 奖励分为:保卫科内部表扬;公司给予表扬、发单项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呈
报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六条 因维护公司利益,执行公司规定,坚持原则而受到委屈者,特设委屈奖。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扣奖金20元,第二次扣奖金50元,第三次扣奖
金100元,第四次辞退。
(一)
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早退、脱岗、上班睡觉的;
(二)
上班时着装不整齐的;
(三)
当班不按规定搞好清洁卫生的。
(四)
对外来车辆、人员入港时不检查登记,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在各类登记本上乱涂乱画的;
(六)
下班后,非因公外出穿着保安制服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扣奖金60元,第二次扣奖金120元,第三次扣
奖金260元,累计四次辞退。
(一)
发现违纪行为不纠正、制止的;
(二)
发现问题不处理,又不及时报告,在处理问题时讲情面,搞照顾,或者在危
险的时候胆小怕事,畏缩不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进出港车辆堵塞,又不及时疏导的;
(四)
发放进港证收费后,不给收费凭据的;
(五)
因工作疏忽,未能在货物出港时收取出门票,当天未追回的;
(六)
与货主及司机争吵,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酒后上班或上班时饮酒的;
(八)
玩牌、打麻将有赌博行为的。
第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停发奖金、降工资级别、留用察看、辞退、
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违反法律、法令和国家政策的;
(二)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恶劣的;
(三)
工作失职,给公司和职工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
胆小怕事,不敢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五)
滥用职权,索取职工、货主、司机、船员财物的;
(六)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拨弄是非,破坏团结;丧失立场,包庇坏人;无理取
闹,聚众闹事的;
(七)
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指挥的;
(八)
留宿非亲属异性的;
(九)
到社会上为人看场,收取保护费的;
(十)
在与外籍船员交往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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