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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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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22卷第3期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01.22 No.3 2002年9月 JOURNAL OF NORTHWES ̄RN POLYTECHNICAL UNIⅧRsITY(socia1 Sciences) Sep.2002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探讨 杨云霞 (西北工业大学社科系,陕西西安710072) 摘要: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及经济生活中应用非常广泛,但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其予以明确规定。就其法 律性质来讲,出现了要约说、要约邀请说、单独行为说、契约说等争议。笔者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应属单独行 为。本文并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悬赏广告;要约;要约邀请;单独行为说;契约说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47(2002)03—0030—03 一、悬赏广告引发的问题 而且,当前法律规定的空白,使涉及该领域的司法实 践活动无法可依,导致了相同性质的纠纷而处理结 悬赏,《现代汉语辞典》解释为:旧时用出钱等悬 果不同的状况。 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帮助做某件事,如悬赏寻人, 悬赏缉拿等。今天,悬赏广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及 二、悬赏广告的法理学分析 经济活动中比比皆是。有以满足个人生活需要为目 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等活动中较大的一个争议 的的悬赏广告,如,案例1:寻一男孩,特征××× 是,悬赏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而在国际上(包 ×,有知其下落者或提供线索者,请与×××联系, 括我国及地区)长时期地争议的两大观点 必有重谢等。也有以满足企业经营活动需要为目的 是: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 的悬赏广告,如,案例2:××公司特向社会征询优 (~)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之比较分析 秀广告用语,符合××条件,一经采用,一等奖5000 所谓要约,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元,二等奖2000元,本广告解释权归x x公司等。 法》第14条的规定: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诸多的悬赏广告在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同 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具体内容 时,也引发了诸多的问题,如案例1中标明必有重 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 谢,而待行为人把孩子交到广告人手中,对方仅付给 表示约束。所谓要约邀请,根据第l5条的规定:是 50元的酬谢费,双方就酬金数额发生争议。又如案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 例2中“一经采用”谓何意,是在媒体上公开使用或 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 仅公司择优选中而未公开使用,似乎主动权因“本广 要约邀请。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 告解释权归x x公司”而自然而然地掌握在了该公 为要约。而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法律中并未说明。 司手中。 如果确定悬赏广告是要约(我们称发出广告的人为 悬赏广告这一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规 广告人,完成行为的人为相对人),则意味着相对人 定,但从学术研究来看,就其性质主要有要约说、要 的完成行为为承诺,一旦完成行为,合同关系成立。 约邀请说、单独行为说、契约说等诸多观点,在不同 则广告人负有按约定付酬的义务。而如果确定悬赏 的学说支持下,对所发生争议的处理结果也就不同, 广告是要约邀请,则意味着相对人的完成行为仅为 作者简介:杨云霞(1972一),女,山西稷山人,西北工业大学社科系讲师,主要从事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3期 杨云霞: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探讨 31 要约,即相对人看到广告人的要约邀请后,通过完成 行为的方式向广告人发出了要约。他们之间的合同 关系能否成立,还取决于广告人是否作出承诺,即是 否作出向相对人付酬的意思表示。如广告人作出如 广告中所述的承诺,则皆大欢喜,双方当事人可能均 无异议。而一旦广告人违背①其先前的要约邀请, 如前述案例1的广告中说明必有重谢,而广告人因 事成出尔反尔,不作出相应的承诺,则相对人自然得 不到应得的酬谢金。经过比较分析,我们暂且不论 悬赏广告是否要约,仅从其是要约邀请的假定推理 就可以看出:(1)明显违反了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原 则,即相对人完成行为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而因为广 告人没有承诺,使其无法补偿所付出的物质及精神 损耗,更谈不上所谓的奖励性(即酬谢金)。(2)明显 违反了交易完全原则。对相对人来讲,其完成行为 之活动存在着潜在的不安全性。这样,显然不利于 鼓励人们积极主动去帮助他人,不利于建立一种良 好的社会风气。 (--)单独行为说与契约说之比较分析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一方之 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条 件;换言之,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的 承诺,而是债务发生的条件,采此说者有梅仲协及史 尚宽。 契约说(亦称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 的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 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始能成立。采 此说者有胡长清、王伯琦及郑玉波。 两种对立的理论,各有其支持理由及合理之处。 单独行为说认为,如果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相对人 完成行为为与之对应的承诺,则一项合同的成立,首 先要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如根据我国《民法 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有如下要件:(1) 当事人在缔结同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当某一项要件不符合规定,即会导致该合同的不成 立或无效。如案例3: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对 游泳横流琼州海峡者,予以重酬。乙见到报道后,朝 夕苦练,终于完成壮举。当乙请求报酬时,甲发现乙 为民事行为能力人,若依契约说,甲会拒绝支持 报酬。而若依单独行为说,广告人作出了“予以重 酬”这一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后,只要相对人完成 “横渡海峡”这一行为,则债权债务关系就成立,而不 论相对人或广告人的行为能力等事项。又如案例 4:甲在出租车上丢失一手机,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 事,如捡到归还者,重谢200元。乙不知甲有“重谢 200元”的意思表示,捡到后辗转找到甲归还手机。 若按契约说,乙既不知甲有“重谢”之意思表示,其所 完成归还手机之行为自不属于承诺。所以依契约 说,则乙必然不能取得相应报酬。而从乙完成该行 为来看,花费了一定时间、精力及财力,无论从奖励 或补偿任何一个方面来讲,都有失公平。而依单独 行为说,只要乙完成了归还行为,甲必然负有给与报 酬之义务。 显然,从案例3与案例4的不同学说引起的不 同结果的比较分析看,单独行为说符合交易安全的 基本原则,在适用中更为合理。 持契约说观点的学者也有诸多理由,其中之一 就是从法律体系的位置或学术研究的框架范畴这一 角度看,悬赏广告应属契约行为,如日本、瑞士及我 国地区,均将悬赏广告列于契约条文之后。在 我国,一般对悬赏广告的研究探讨均在合同法要约、 承诺这一部分进行。由此说明,法律体系之位置或 学术研究所属领域是判定一问题所属范围的参考依 据,而不能成为绝对评判的标准。在日本、瑞士及台 湾地区也不乏单独行为说的大批支持者。 借鉴欧美国家及世界其他地区的立法,我认为, 认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以以下几个原则作为 评判之标准。 1.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及不断完 善,交易行为无论从其广度及深度都有很大的发展, 在人们的交易活动中,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保 护交易人的安全。为此,法律中作出了诸多确保交 易安全的规定,如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典型一 例。关于该原则在前述案例3和案例4中已有诸多 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2.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建立,必须借助于各种手段, 如思想政治工作、道德水平的提高、全民素质的提高 等,但法律手段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措施。为了实现 ①违背,仅指承诺行为不同于要约邀请内容,并不具有承 担违约责任之义务。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32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 第22卷 这一目的,我国法律也作了诸多的规定,如刑法中的 报酬即可。而对于数人完成,则情况较为复杂,需分 正当防卫、民法中的返还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制 类处理。 度。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定性如何能达到建立良好 (1)数人先后完成 社会风气的目的这一问题,下面从案例5来加以分 一般来讲,先完成者为相对人。就象专利法中 析。案例5:某在侦破案件过程中,为了借助 的新颖性原则一样,先完成该项发明创造的人经申 广大人民群众更快抓获犯罪嫌疑人,刑侦大队长在 请可能成为专利权人,而一旦他人获得了专利,即使 村干部会上口头作出了一声明:凡抓到罪犯者,奖励 未参考他人的专利,后完成者也不会因为其完 500元。后一村干部同罪犯斗智斗勇,将其抓获归 成而再次获得相同专利。那么,同样,先完成者一旦 案。但借口不予支付500元,被村干部告上 成为相对人,则达到了广告人的目的,后完成人的行 了法庭。判决败诉,应支付村干部500 为对广告人来讲就失去了意义,自然不能获得报酬。 元。本文暂且不论刑侦大队长的口头声明是否超越 (2)数人同时分别完成 授权之范围,仅从机关坚持司法活动严肃性及 这种情况的出现概率极小,但不能排除其客观 鼓励提倡广大群众同罪犯作斗争一角度讲,即使该 存在性。一般按平等分配报酬来处理,如《德国民法 口头声明不符合契约之条件,也应履行给付酬谢金 典》第659条第(2)项规定:数人同时完成此行为时, 之义务。 每人各取得相等部分的报酬。报酬因其性质为不可 3.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分割或者按悬赏广告的内容只能由一个人取得时, 该原则的论述详见后面报酬事项的探讨。 由抽签决定。但也有其他规定,如我国“现行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单独行为说更为合理,更符 法”第164条第2项:“数人同时或先后完成前项行 合实践之需要。 为时,如广告人对于最先通知者,已为报酬之给付,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探讨 其给付报酬之义务,即为消灭。” (3)数人协作完成 (一)报酬问题 这种情况较易处理,按各人在完成工作中的贡 报酬,是指由于使用别人的劳动、物件等而付给 献大小来决定报酬的分配比例。如《德国民法典》第 别人的钱或实物。 660条第(1)项规定:“数人协作取得悬赏约定的结 1.对悬赏广告中明确报酬及不明确报酬的处理 果时,悬赏人应考虑每个人参与取得结果所起的作 在大量的悬赏广告中,一类为明确报酬数额,如 用,按公平原则将报酬分配给每个人。分配明显不 奖励500元;另一类为用词模糊,无法确定具体数 公平的,无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应依判决确定。” 额,如必有重谢。显然,前一类更易处理,一般按照 以上数人完成的三种情形的分析仅适用于类似 所声明的报酬额给付,即使相对人完成行为后认为 案例1或案例3、案例4这样的情况,而对于案例2 人不敷出,一般认为相对人完成行为即是对声明的 这样的悬赏广告,则无法用一简单的完成行为来处 数额的一种承认,自然不能有更高的要求。但有的 理,因为在这样的案例中,其实属于附条件的悬赏广 国家对报酬数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法定数额,当广 告,即“广告语一经采用,一等奖……”。行为的完成 告中声明数额同法定数额不符时,应遵守法律之规 并不必然产生取得报酬的权利,而要视广告人的主 定。对后一类情况,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则从法 观喜好、客观评判标准等因素而定,加之该类广告末 律,如果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一般应类推适用民法上 尾往往注明“本广告解释权归××公司”,使得谁究 无因管理之规定,对相对人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 竟可以获得报酬,不是取决于相对人的先后或同时 并支付必要的奖励费。 完成,而主动权绝大多数掌握在了广告人手中。这 2.对相对人单独完成或数人完成支付报酬的 样或多或少会违反当事人利益均衡的原则。 处理 (二)悬赏广告的撤销问题 完成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是一个人,但由于悬赏 1.能否撤销 广告面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相对人也可能是数人。 关于悬赏广告能否撤销,也有两种相反的观点, 对相对人单独完成,较易处理,按照广告之声明支付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撤销,原因是应坚(下转第36页)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36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 第22卷 章的安全使用必须配合安全、权威的电子证证中心 体系的建立。现在很多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国家 (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都已建立了相配套 的公共密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ustructure),保 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国际电子商 务中心安全认证中心的相继成立,在我国都起到了 投石问路的作用。但是这些制度和中心的设立,由 于标准不统一,会产生交叉认证的麻烦,从长远来讲 障了电子签章的信用度。但这一基础设施究竟由谁 建立,各国有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分为三种,一种 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而我国急需在充分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情,建立起 一是有组建,以的信用作为担保建立全国性 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另一种是通过市场竞争建立 信用,完全不介入;最后一种是以“官方监督,行 业自律”为原则,在允许多家机构进入安全认证市场 整套完整的电子签章机制。比如可以在合同法中 增加电子签章法律效力的规定,赋予电子签章与手 写签名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建立起由组建或 由授权的部门组建的全国性的电子商务认证中 心,以解决电子签章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尽 快建立起电子签章制度,才能够积极推动我国电子 商务的快速、高效发展,也才能使得我国在新一轮的 经济增长浪潮中不会处于被动地位。 参考文献 [1]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探讨.人民报, 2000—03—25. 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在的严格监管下建立 全国性的认证市场。由于最后这种方式既不会把安 全认证市场管得过死,又可以保证市场秩序和环境 的稳定,现已成为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选择。 由于我国现在没有任何关于电子签章的法律规 定,一些沿海发达地区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 健康发展,自行颁布了一些相关规定,如广东省制定 的《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以及列 [2] 沈木珠.电子商务立法的问题与思考.法商研究, 2001,(1). 入广东省立法计划的《广东省电子商务管理条 例》,都是对于构建我国电子签章制度的有益尝试; [3]胡静.电子签名及其安全认证机制的法律问题.学术 研究,2001年增刊. 同时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上海市电子商 (上接第32页)持前述的三项原则,保护行为人的利 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撤销,这样有利于更好地 保护广告人的利益。我认为,从当事人之间利益均 衡的原则考虑,既要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也不能因此 而损害广告人的利益。从悬赏广告的内容来看,是 了该行为,则债权债务关系即成立。 3.撤销后已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如前所述,一旦广告发出,可能会有数人开始着 手完成该行为,为此必然会有相应的费用支出。而 广告的撤销又会引起可能产生的报酬索取权的丧 失,如果完全不考虑未来相对人为此已支出的费用, 则违背了前述的三项原则。故应根据未来相对人提 借助于相对人的完成行为达到广告人一定的目的, 如果目的实现或情况有变,则广告之内容需要相应 地调整或撤销,如寻人广告刚发出,丢失人自动返家, 则广告人必然要撤销该广告。 供的证据(即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来确定广告人 应否支付该费用及数额大小。 综上所述,悬赏广告从其法律性质来讲,应为单 独行为,其报酬的支付及撤销等问题应视具体情况 而定。 2.撤销的形式及时间 悬赏广告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一旦 发出,则可能会有数人开始着手完成该行为,当广告 人需撤销该广告时,为了使这些人的行为不再继续 进行以尽量减少实际发生的费用,广告人必须以同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大学出版社. 前广告相同的或更高级的方式发出撤销通知,并且 应是在相对人完成行为之前发出,一旦相对人完成 [2]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3]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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