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无罪
【关键词】盗窃罪;生产经营罪;无罪 一、基本案情
2011年某酒吧老板赖某因装修酒吧而欠李某装修款三十余万元,一直未归还。2012年3月26日,该酒吧老板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导致其欠李某的三十余万元的装修款暂无法偿还。因赖某欠外债较多,其他债权人听说赖某被关押后,纷纷扬言要去他经营的酒吧搬东西抵债。李某唯恐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其回家便与自己的两个儿子大李、小李商议当晚去该酒吧搬东西以抵债。在当晚24时许,李某、大李、小李三人来到该酒吧,趁酒吧无人看守之机,从后门翻入店内,搬走调音器、调灯器、打碟机等6件物品。次日晚,李某、大李、小李再次商议去该酒吧搬东西,大李、小李先来到该酒吧门口,从后门翻入店内,从二楼包厢内搬出5台电视机,李某则在酒吧门口接应,并将这5台电视机用三轮摩托车运回家。经鉴定,李某等人两次在该酒吧搬走的物品总价值为7.1万元。案发后李某等人已将物品归还所有人。二、众说纷纭 在本案讨论过程中,对于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民法所调整的债务纠纷。原因有:其一,赖某拖欠李某装修款,且赖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抓获,李某是出于索债无望的情况下才去赖某经营的酒吧内搬东西,之所以选择半夜去搬是怕惊动其他债权人;其二,李
某等人主观上是为了以物抵债,实现其合法债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其三,其所搬的东西总价值为7万余元,远远不及其债权。所以这是一个典型的民间索债案例,虽然方式不当,但尚不构成犯罪,属于非法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的作案地点为正常经营中的酒吧,未经该酒吧老板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同意,擅自把店内的打碟机、调音机、电视机等机器设备搬走,客观上严重影响了该酒吧的正常经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虽然李某与赖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赖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关押,但李某未选择合法的方式来实现债权,而是在事先未征得该店老板及其管理人员的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在半夜无人看管酒吧之机去搬东西,事后也未及时告知,数额特别巨大,涉嫌盗窃犯罪。三、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一)本案不为民法调整的范畴,涉嫌犯罪
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系源自合法的债权债务纠纷,在债务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其一,可以与债务人的家人协商,要求其提供抵押或担保;其二,在征得其家人同意,且在相关人员的陪同情况下去其酒吧搬东西以抵债;其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一定条件
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债权人李某一家并未采取以上任何方式,而是擅自去债务人酒吧内搬设备,此行为已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涉嫌犯罪。(二)本案不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破坏生产经营罪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嫉妒他人生意红火,或者因其他原因产生不满情绪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结合本案,李某等人的行为虽然发生在营业场所,且客观上影响了该酒吧的正常经营,但由于其主观上是为了实现债权,不具有泄愤报复等目的;客观上为搬东西,未采取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破坏性手段,故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三)李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理由如下
其一,盗窃罪从客观上表现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表现。
其二,刑法界通说认为,成立盗窃罪的责任要素中除行为人故意外,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正如福田平所言“盗窃罪最终是对所有权及其本权的保护,因此,基于这个理由当然也要保护占
有或平稳的占有。从这个立场出发,就不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性。”[1]本案中,行为人基于享有赖某的合法债权而产生盗窃罪的犯意,其深夜潜入酒吧内搬东西于法无据,不管行为人是否要拿这些物品去抵债,客观上都侵犯了赖某对这些物品的合法占有,打破了刑法所保护的占有的秩序。故可以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综上,李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涉嫌盗窃罪。根据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本省关于盗窃罪追溯标准的相关规定,李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盗窃数额为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三名犯罪嫌疑人正是由于的法律意识淡薄,才会非法索债,进而触犯刑法。但因本案是由于债权债务纠纷而引发的盗窃犯罪,不同于一般的盗窃案,故以上刑罚对于犯罪嫌疑人一家三口而言过于严厉,也有失公正,且犯罪嫌疑人已如数退赃,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适当从轻、减轻处罚,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以实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日]福田平.全订刑法各论(第三版)[m].北京:有斐阁,199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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