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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银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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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20RR年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员工离职管理,维护员工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规定,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试行办法(20RR年版)》(简称《离职管理办法》,下同)(中银人【20RR】257号)的规定,现结合我行实际,制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RR年试行版)》(简称《实施细则》,下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离职”,是指劳动合同制员工与所属我行各单位劳动关系的结束,离开我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员工辞职; (二)辞退员工; (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四)退休、退职。

派遣制员工除对劳动关系处理外,其他离职管理事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各单位进行员工离职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注重程序和时效,细致操作1; (二)统一规范,分工负责,配合协调2;

1

员工离职属于各种争议高发环节,我行的各项离职管理措施安排必须严格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尤其应特别注意遵守外部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时效要求。在具体操作上,也是“宜细不宜粗”,保证在细节问题上也能经得起仲裁、司法审查。

2 员工离职管理涉及工作交接安排、保密措施、离职审计、劳动关系处理等多方面问题,我行不同机构层级、部门应在统一的规范框架下,互相配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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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应对,妥善处理,防范风险3。

第四条 为积极维护我行和员工本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责任,减少争议,各级机构在对员工离职管理的重要操作环节中,均应形成书面材料和相关记录,并建立完整的员工离职管理文档。

有条件的机构,可聘请外部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指导服务。

第二章员工辞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辞职”,是指员工主动提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六条 按照对员工层级管理原则,员工辞职分别由所属二级分行、直属支行或省分行人力资源部门(简称“各单位”,下同)统一负责受理,各项流程安排参见《员工辞职流程图》(附件1)。

第七条 为确保员工辞职表示的真实性,员工辞职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在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前进行面签确认。

员工不得以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辞职,各行人力资源部门不得接受员工以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的辞职。

第 试用期内员工的辞职提前通知期为三日;其他员工为三十日。对于按照岗位要求需保守我行商业秘密的员工,根据国家或地方规定在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另行约定了较长提前通知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还应遵守该提前通知期约定。

第九条 员工提出辞职后,在提前通知期内应按照规定正常出勤,服从原部门、单位管理,按质按量完成原岗位工作或按要求进行相关工作交接,不得擅自离岗。

3 员工“有进有出”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属于人员管理的常态,应承认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积极应对员工自

愿或非自愿离职现象。对于离职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应妥善处理,保证工作交接和业务运营平稳,防范

商业秘密泄露、客户资源流失及因劳动关系处理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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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办理员工辞职时,应告知员工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条 员工在提前通知期内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按照员工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除有法定理由外,员工未通知或提前通知期未满即擅自离职的,属于严重违纪并构成旷工行为。各单位有权按照员工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包括以其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关系),给我行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求其予以赔偿:

(一)我行为招收录用其所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我行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我行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因拟招聘、雇佣、招考该员工而向我行询问、调查该员工相关情况的,应将上述事实向其如实反映,并在个人档案中载明。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核准的辞职员工离行日期和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原则上应为提前通知期届满之日。如员工书面同意的,也可以为提前通知期届满之日以后的日期。

第十三条 辞职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各级机构设定的内部批准、核准、审批、备案等程序,均不影响员工提前通知期届满即可离行并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违反与我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我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要求调往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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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要求其本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各单位不得仅凭对方单位商调函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于已提出辞职或有辞职意向的员工,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员工谈话,了解分析员工提出辞职的原因,征求员工的意见,听取员工的建议,对表现优秀的员工应予以挽留。对于员工辞职谈话中所反映的我行经营或管理问题,各单位应予以重视。

各单位应填写《员工辞职谈话记录表》(附件2)。未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员工辞职谈话记录内容。

第十七条 各单位确认员工离行意向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发《中国银行湖南省××分(支)行员工离职审批表》(附件3,以下简称《离职审批表》),并向员工所在行、部发《中国银行湖南省××分(支)行员工离行自查、核查通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自查、核查通知单》)。

第十 员工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妥《离职审批表》上的个人离行信息并经所在行、部签署意见后交回人力资源部。员工所在行、部也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妥《自查、核查通知单》并交回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员工辞职的审批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员工的辞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各级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员工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离行手续”的要求,办妥各项离行手续。

未经妥善办理离行手续并经人力资源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不得在提前通知期届满前准予员工离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三章辞退员工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辞退”是指由我行单方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决定,结束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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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辞退具体原因类型可分为: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员工严重违反我行规章制度;

(三)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我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我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我行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员工医疗期届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九)符合国家规定的裁员条件而裁员的; (十)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我行决定不予续签的; (十一)其他合法的辞退原因。

以上(一)至(五)均与员工本人存在过失相关,称为过失性辞退;(六)至(十)与员工本人是否存在过失无关,称为非过失性辞退。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辞退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中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和程序进行。

非过失性辞退,还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注意遵守以下要求:

(一)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 (二)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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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用期满,不得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 所称录用条件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我行在招聘时要求的知识文化、技能、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载有明确招聘录用条件的招聘公告或招聘简章;入职前向员工申明的岗位资格条件、记录或评价员工不符合招聘录用条件的文字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患有精神病的,经有关医疗单位或精神病鉴定机构确认后,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严重违反我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注意遵守以下要求:

(一)我行规章制度中已明确规定可据此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二)员工违规事实已有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三)应在员工违规后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注意遵守以下要求:

(一)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于被人民判处各种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及被人民免予刑事处分的情形;

(二)员工被人民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但宣告缓刑的,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予以辞退;

(三)人民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四)人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国家有关机关拘留、逮捕或被采取其他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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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 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国家有关机关拘留、逮捕或被采取其他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已符合我行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按照我行员工违规处理规定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我行工作的年限确定。

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员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可适当延长停工医疗期。

员工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员工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三十条 各级各单位应建立公正、严谨的考核认定程序,确定员工是否胜任岗位工作,是否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在确保公正性、严谨性的前提下,考核既包括按年、季、月等进行的定期考核、常规考核,也包括不定期考核、专项考核。

不能胜任是指员工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岗位常规工作任务,或距期初双方设定的岗位绩效目标有一定甚至很大差距等情形。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员工与各单位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经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后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按国家或地方有关予以认定。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我行连续工作满十R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处于“四期”(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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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各单位不得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七)、(八)、(九)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员工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各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受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员工与我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各单位决定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劳动关系结束。

员工在“四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或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的期限届满或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分行、直属支行可根据本行业务发展战略、人员配置状况、机构网点布局、业务流程改造等情况,确定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具体资格和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工作能力较差、业务水平较低、有违规违纪或严重不当行为,以及按绩效考核规定要求连续两年距离绩效目标有一定差距(C)或一年距离绩效目标有较大差距(D)的,不应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决定辞退员工,按照合同期限管理情况,分为以下方式:

1、不予续签劳动合同方式的,应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向员工送达《关于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附件5),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结束。

2、属于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的,应提前30天向员工送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附件6),或者以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方式,向员工送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可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 各单位要辞退员工,应填写《辞退员工审批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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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履行内部审核、批准、备案等程序,用人部门、机构应签署明确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后盖章。

各单位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应当将辞退员工的理由通知本级工会。工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在《辞退员工审批表》出具意见并盖章。

第三十九条 《关于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或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送达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本人签收; (二)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三) 采用上述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 只有在受送达员工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以公告形式送达,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刊登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存在视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第四十条 自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届满(或者以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方式),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离行手续”的要求,办妥各项离行手续。未经妥善办理离行手续并经人力资源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不得在提前通知期届满前准予员工离行,不得提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四十一条 辞退员工应由二级分行或以上机构批准。未经批准同意,其他机构或部门、单位不得擅自作出辞退员工决定。

第四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我行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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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结束双方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采用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要签订书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8),明确以下基本内容:

(一)双方进行协商解除的过程;

(二)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愿,说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与各单位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解除的生效时间;

(四)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以及支付的标准、金额和方式;

(五)离职工作交接; (六)离职后的保密等义务;

(七)提示员工在就业、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等方面的风险; (八)其他双方经协商确定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拟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说明在就业、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等方面的风险,并由员工在风险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风险提示书仅是向员工提醒有存在相关风险的可能,不代表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所面临各种风险的全面、充分预测和披露,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效力无关。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附件9)的要求,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程序。各单位核准同意的,还应报省分行核准。提交核准的内容应包括: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未经省分行核准,各单位不得自行与员工办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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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

第四十六条 经省分行核准同意,各单位与员工采用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各单位与员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离行手续”的要求,办妥各项离行手续。

未妥善办理离行手续并经人力资源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各单位不得在提前通知期届满前准予员工离行,不得提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五章退休、退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退职”,是指员工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开始依法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与我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四十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4,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各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向社保机构申办退休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地方或社保机构对从事工勤类岗位的女员工按女工人标准在50岁退休,另有特殊要求的(如要求在该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还应遵守其特殊要求。需本人自愿申请的,应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办理。

第五十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由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办理退职。

第五十一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

4 根据国发[1978]104

号文及劳社部发[1999]8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一)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即特殊工种)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我行虽已经取消干部、工人身份划分,但目前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退休问题上,仍存在按女工人、女干部区别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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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第五十二条 除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外,对员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员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员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五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注意我行内部退休审批、审核手续与员工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之间的衔接。

当地或社保部门对于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有时限要求的,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时限要求。

第六章离行手续

第五十四条 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离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为离职员工出具《员工离行手续办理表》(附件11,以下简称《离行手续办理表》),并将员工离行信息告知相关行、部。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离行手续办理表》的所有手续,主要包括:

(一)工作移交;

(二)所占用银行财物(如借款、房屋、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返还与清理;

(三)取消内部权限(如门禁、业务系统、内部办公网、员工卡等)和相关内部证件;

(四)转移员工党团组织关系; (五)转移员工计划生育关系;

(六)转移员工档案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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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算工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 (八)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九)其他必要的手续环节。

第五十六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员工离职的,应按我行稽核制度及时安排进行离任稽核。

未列入离任稽核范围,但负责业务经营管理或管钱、管物、管账的人员离职的,由所在机构或部门对其进行离职经济检查。

第五十七条 各级机构均不得采用以下非法手段员工离行: (一)扣押员工档案、身份证件;

(二)不出具或未按规定期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不办理或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 (四)不办理或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

(五)员工人身自由等。

第五十 离行员工档案、社会保险的转移应当在与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日15天内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第五十九条 员工持《离行手续办理表》到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条线业务要求,妥善办理离行员工相关手续,各部门手续办理情况不得作为人力资源部门延缓(拒绝)为员工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依据。对于员工欠缴违约金、赔偿金或未能退还我行住房、物资、借款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合法手段,可采取催收、结清或退还方式,如仍存在较大障碍的,应要求离行员工提供足额、充分的担保并签订相关清还承诺,明确清还期限,以维护我行利益。

第六十条 员工离职不缴纳违约金、赔偿金或不退还所占有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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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物资的,也不提供担保、签订清还承诺的,各单位应通过以应付工资薪酬合法抵销、委托律师发送催收函,或直接提起仲裁、诉讼等手段进行追索。

第六十一条 离职员工缴纳的违约金、赔偿金,各单位支付的补偿金等,应按照国家和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专项处理。

第六十二条 员工办妥《离行手续办理表》有关手续后,由各级人力资源部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12)。

第六十三条 员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行人员声明书》(附件13)上签字确认,并将《离行手续办理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单位留存联)、《离行人员声明书》交回人力资源部,方可正式离行。

第六十四条 员工离职后,应将其离职情况通过内部发文告知其他员工。其中:省分行管辖人员由省分行人力资源部发文,其他员工由各单位按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发文。

对于享有对外业务签字权限或其他代表、代理权限的员工,还应由业务办理部门将员工离职及取消权限的情况向外部客户、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通知和说明。

第六十五条 员工离职以后,发现其仍以我行名义在外洽谈客户、联系业务、吸收存款或以我行名义从事其他活动的,应及时向客户及社会公众澄清,并向有关机关举报。

第六十六条 员工离行后,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且情节严重的,仍应按我行违规违纪处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应给予处分的,向有关监管机关移送材料。

第六十七条 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及相关材料,用人机构应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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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离职脱密管理的专门规定

第六十 对于掌握我行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或其他重要岗位员工(见附件13《脱密管理人员范围》),各单位应在其离行前采取必要的脱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可采取的脱密措施包括: (一)回收相关秘密信息载体(书面或电子); (二)不再安排参加重要业务会议;

(三)或禁止查阅、复制、接触涉密材料; (四)或禁止与客户、客户信息直接接触; (五)要求员工离岗休假或不履行全部或部分职责; (六)其他必要的脱密管理措施。

第七十条 脱密措施一般应在员工离行前一个月即启动。各单位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等约定,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或该员工提出辞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我行将直接调整其原工作岗位,变更相应的工作内容。

第七十一条 员工离行后,仍负有保守我行商业秘密的持续义务。各单位应要求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见附件14)。对于泄露我行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我行保留追索赔偿经济损失及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力。

第七十二条 与我行签订有竞业协议的员工,离行后还应遵守竞业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 竞业适用于我行中高层(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核心岗位员工。具体人员范围见《脱密管理人员范围》(附件15)。

第七十四条 竞业协议应明确规定员工离职后在规定的期限、地域范围内,该员工不得自己从事或以其他公司、企业、机构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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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顾问、代理人等身份从事与我行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相关工作。

竞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七十五条 与员工约定竞业义务的,应按照竞业协议约定支付竞业补偿,并不得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支付标准。竞业协议中应同时约定员工违反竞业义务而应向我行支付的违约金。

第七十六条 员工离行前,各单位应向离职员工重申其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和竞业义务(如有),并可向其新单位或要求其向新单位通报该员工所应承担的保密和竞业义务(如有)。

第七十七条 离职员工未遵守保密协议及/或竞业协议规定义务的,各单位应及时依法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

国家或地方规定允许向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请“禁止令”或类似性质的命令的,各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要求员工停止违约行为,或要求禁止相关单位雇佣、聘用该员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 本实施细则由省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由于特殊原因,与我行已形成用工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十条 本实施细则之条款遇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以及总行或规定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两年。 附件:

1、员工辞职流程图 2、员工辞职谈话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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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离职审批表 4、自查、核查通知单

5、关于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 6、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7、辞退员工审批表 8、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9、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10、关于×××同志离行的公告 11、离行手续办理表

1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13、离行人员声明书 14、保密承诺书 15、脱密管理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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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员工辞职流程图

员工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信至所在行人力资源部,并于现场签名确认 各级人力资源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员工谈话,了解辞职原因,并向员工所在行、部了解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部确认员工离行意向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发《员工离行审批表》(附件1),并向员工所在行、部发《员工离行自查、核查通知单》(附件3) 员工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妥《员工离行审批表》的个人离行信息,经所在行、部签署意见后交回人力资源部。员工所在行、部也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妥《自查、核查通知单》并交回人力资源部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员工辞职的审批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员工的辞职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各级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员工领取《员工离行手续办理表》(附件4),并将员工离行信息告知相关行、部。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离行手续办理表》相关手续 各级人员资源部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12) 员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行人员声明书》(附件)上签字确认,并将《离行手续办理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单位留存联)、《离行声明书》交回人力资源部,方可正式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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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浏阳支行员工离职谈话记录表

员工姓名 谈话时间 陈恺特 20RR-12-15 谈话人姓名 谈话地点 易广志行长 行长办公室 离职原因 1、 离职后去向 上海农商银行 意见与建议 我行经营或管理 存在的问题 离职员工签名 谈话人签名 备注:此表由人力资源部作为员工离职管理文档留存。 【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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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浏阳(支)行员工离行审批表

姓名 陈恺特 性别 男 浏阳支行业现工作行、部 务发展部 岗位 学历

客户经理 本科 出生1987.03.20RR.07.0用工类型(正入行时间 正式工 日期 12 1 式工/派遣工) 合同起止时间 学习 去向 (在相关位置上打√) 国有银行 外资银行 职位安排 境内深造 20RR年7月1日至20RR年7月1日 机关事业单位 证券保险等金融同业 出境 薪酬待遇 个人家庭困难 企业 股份制银行 其他 人际关系 其他个人原因 √ √ 离行原因 (在相关位置上打√) 详细原因:寻求符合自身特点 联系电话: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部门(网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人力资源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个人支违约金: 付的费用 其他费用: 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补助费等: 行领导审批 行领导签名: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员工个人档案,一份由人力资源部作为员工离职管理文档留存) 【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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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浏阳(支)行

员工离行自查、核查通知单

姓名 政治面貌 陈恺特 性别 学历 男 本科 出生年月 专业 1987-03-12 电子信息工程 人力资源部填写个人简历 离职原因 离行时住址 风险评价 离行方式 联系电话 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 员工主动离职 部门自查法律与合规部核查(备注:此表由人力资源部作为员工离职管理文档留存)

主要风险点 产生风险原因 □部门自查发现存在风险隐患,请法律与合规部部协助核查 □部门自查未发现风险隐患,同意该同志办理离行手续 部门意见 □其他: 部门总经理室(签名盖章):年月日 风险评价 核查情况 核查结论 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 □核查发现问题,需该同志跟进解决,暂缓办理离行手续 □核查发现问题,但无需该同志跟进,同意其办理离行手续 部门意见 □核查未发现问题,同意其办理离行手续 法律与合规部(盖章):年月日 【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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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关于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

(签收回执联,单位留存)

本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发出的《关于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如下:

你(乙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鉴于你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甲方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甲方将于劳动合同到期日安排你办理离行手续,请予配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人力资源部(盖章):

年 月 日

员工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签收日期: 代收人签名: 与员工关系及电话: 签收日期:

………………………………………………………………………………………….

关于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

你(乙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鉴于你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甲方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甲方将于劳动合同到期日安排你办理离行手续,请予配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人力资源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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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签收回执联,单位留存)

本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发出的《关于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如下:

因 原因,根据 的规定,经研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于你签收后30日内为你办理离行手续,请予配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人力资源部(盖章):

年 月 日

员工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签收日期: 代收人签名: 与员工关系及电话: 签收日期:

…………………………………………………………………………………………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因 原因,根据 的规定,经研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于你签收后30日内为你办理离行手续,请予配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人力资源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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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中国银行 分(支)行辞退员工审批表

制表部门:

员工姓名 性别 民族 入行时间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最高学历 所在部门 通信地址 籍贯 专业 职务 辞退原因及 依据 经办人签名(章):日期: 所在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章):日期: 所在机构工会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章):日期: 所在机构人力资源部审核 意见 负责人签名(章):日期: 分行审核 意见 负责人签名(章):日期: 备注:1、各行应提前三十日,因此各行核准辞退员工的日期也应提前三十日,但多支付一个月工资辞退员工的情形除外;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员工个人档案,一份由人力资源部作为员工离职管理文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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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生效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二条甲方同意以 (支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方式,支付标准为: 元/年,乙方累计在甲方工作 年(大写),共应支付补偿金额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支付方式为直接发放至乙方本人。

第三条甲、乙劳动关系解除生效后,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离职工作交接,以及甲方规定的其他各项离行手续。因乙方过错导致离行手续出现瑕疵,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确认:甲将已经就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可能存在的有关就业、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等方面的风险已机型了充分阐述,且乙方已经明白并且愿意承担在与甲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在就业、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等方面的风险。

第五条乙方离行后,仍负有对甲、乙双方所签《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以及《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竞业义务。乙方违反上述义务的,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或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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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呈报单位:分(支)行制表部门:

姓名 性别 民族 入行时间 联系电话 签名(章):日期: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最高学历 所在部门 通信地址 籍贯 专业 职务 员工本人 意见 所在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章):日期: 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核 意见 负责人签名(章):日期: 分行负责人负责人签名(章):日期: 审核意见 省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章):日期: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员工个人档案,一份由人力资源部作为员工离职管理文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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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关于 同志离行的公告

各行:

我行与 同志的劳动关系已于 年 月 日依法解除。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 分(支)行人力资源(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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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中国银行湖南省 分(支)行员工离行手续办理表

各部门:

请协助办理 离行手续,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本表适用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含挂职干部),本表须加盖人力资源部公章方有效。

2、各部门在办理离行人员手续时,请遵照“先办理移交清退手续,后办理关系转出手续”的原则,严格按照此表顺序进行,如果前列手续不齐备,不得办理下一步手续。每一项手续均要说明处理情况,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

3、离行人员应按此表的顺序逐项办理手续,并在领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档案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天内转出。

4、员工若遗失本表,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姓名 离行原因 部门 职务 领表时间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本表内容,愿意执行上述要求。 离行人员签名:年月日 步骤 部室 办理情况 1 1、工作移交和办公用品移交情况(包括办公室钥匙、印章、证件等):经办人签名: 2、内部权限(业务系统密码、门禁、内部办公网)取消情况:经办人签名: 所在部室 3、如为系统柜员,是否已提交删除系统柜员的申请:经办人签名: 团队、部室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年月日 1、柜员卡收回或柜员ID删除情况:经办人签名: 风险管理部 团队、部室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年月日 1、出入证或临时出入证退还情况:经办人签名: 2、从行集体户口迁出:经办人签名: 保卫部 团队、部室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年月日 2 3 4 1、消费贷款清理情况:经办人签名: 个人金融部 团队、部室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年月日 5 1、注销员工信用卡(含总行BOC卡):经办人签名: 银行卡部 团队、部室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年月日 步骤 6 部室 工会 1、转出计生关系:经办人签名: 团队、部室负责人签字: 办理情况 (部门公章)年月日 【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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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转出党、团组织关系:经办人签名: 党务工作部 团队、部室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年月日 1、归还借用公物情况(办公用品、手机、交通工具等):经办人签名: 2、终止医疗关系情况:经办人签名: 总务部 3、退还公用住房或已购房处理情况:经办人签名: 4、食堂餐卡注销情况:经办人签名: 团队、部室负责人签字:(部门公章)年月日 1、清退借款情况:经办人签名: 收付账务部 团队、部室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年月日 1、归还工作证:经办人签名: 人事2、退回因公护照、通行证:经办人签名: 服务3、《离职审批表》入员工人事档案:经办人签名: 团队 4、凭接收单位“调档函”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经办人签名: 团队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培训1、计算培训违约金(注明金额):经办人签名: 中心 团队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1、计算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补助(注明金额):经办人签名: 薪酬2、办理停薪手续:经办人签名: 福利3、凭身份证原件办理停保手续:经办人签名: 团队 团队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1、交纳违约金(含培训)等:经办人签名: 招聘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办人签名: 与用(1)已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签收: 工管(2)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元本人签收: 理团3、《离职审批表》交人事服务团队入员工人事档案:经办人签名: 队 注:若为单位补偿或补助等,先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后发放补偿金等。 团队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8 9 10 人 力 资 源 部 (备注:此表由人力资源部作为员工离职文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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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签收回执联单位留存)

本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发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内容如下:

中国银行 分(支)行与员工_________(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劳动合同因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已经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解除(终止)。该同志已办妥离职手续,现准予离行。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员工本人签名: 签收日期:

………………………………………………………………………………………….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本单位与员工_________(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劳动合同因_______ _____ _________原因,已经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解除(终止)。该同志已办妥离职手续,现准予离行。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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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离行人员声明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起正式与中国银行湖南省 分(支)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本人保证按照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离行手续,不遗留任何业务ID、财物、工作交接。个人档案、所有保险、公积金等关系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天内转出中国银行湖南省 分(支)行。

本人承诺自签署本声明时起不再就劳动关系、工资福利、经济补偿及相关方面向中国银行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因统计发放原因而未发放的本年度个人绩效奖金除外),并无条件地将其掌握或者控制的保密信息移交给中国银行以及在离行后仍履行保守我行商业秘密或约定的竞业的持续义务。

特此声明。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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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员工保密承诺书

承诺人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工作部门:_____________ 职位:___________

鉴于承诺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建立劳动关系后,可直接或间接接触、知悉、了解或掌握中国银行的秘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承诺人与中国银行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人不在中国银行工作后一定期间内,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中国银行各项商业秘密信息。现对各项保密义务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办理离行手续时,已根据中国银行的安排无条件地将其掌握或者控制的保密信息移交给中国银行或其授权的人。如果保存秘密信息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硬盘、移动硬盘、软盘、光盘、优盘、磁带、存储卡)属于承诺人所有,则承诺人确认将保密信息从载体上永久删除。

二、保密信息移交完成后,承诺人承诺不保留中国银行的任何保密信息。 三、承诺人离职后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妥善保管保密信息,防止该信息因保管不慎而丢失或泄漏。

四、承诺人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包括按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保密信息的甲方其他职员)泄露保密信息,不为中国银行以外的第三方利益使用保密信息,也不采用任何手段使他人泄漏、使用、共同使用或者为第三方利益使用保密信息。

五、承诺人如发现保密信息已经或者可能被泄漏,应当立即采取为中国银行利益的一切合理措施并立即报告中国银行。

六、本承诺书的保密期限为自承诺人首次获得、接触或者知悉保密信息之日起,直至该保密信息被中国银行宣布解密或者保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之日止。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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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脱密管理人员范围

一、高级管理人员:

(一) 省分行本部:行级领导,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经理。 (二) 二级分行与城区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 二、专业技术人员: (一)省分行本部:

1、业务管理条线: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风险管理部、授信执行部等部门中,知晓中国银行发展战略、经营计划、信贷、财务数据、客户信息、产品设计、重大金融交易、业务分析研究成果、业务操作流程等商业秘密的团队主管、中级经理和助理经理。

2、业务发展条线: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资金业务部、国际结算部、银行卡部、营业部等部门中,知晓中国银行营销策略、业务决策、信贷、产品设计、业务分析研究成果等商业秘密的团队主管、中级经理和助理经理,以及银行业务中使用密押、编制方法及专用暗记、代号、指令密码等的业务经办、复核与授权人员。

3、业务支持保障条线: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信息科技部、保卫部等部门中,知晓中国银行发展战略、计算机数据库和业务软件等商业秘密的团队主管、中级经理和助理经理。

(二)二级分行与城区直属支行:

1、业务管理条线: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中,知晓中国银行发展战略、经营计划、信贷、财务数据、客户信息、产品设计、重大金融交易、业务分析研究成果、业务操作流程等商业秘密的部门主任、副主任、中级经理和助理经理。

2、业务发展条线: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营业部等部门以及各营业网点中,知晓中国银行营销策略、业务决策、信贷、产品设计、业务分析研究成果等商业秘密,掌握我行客户资料信息的部门主任、副主任、中级经理和助理经理,以及银行业务中使用密押、编制方法及专用暗记、代号、指令密码等的业务经办、复核与授权人员。

3、业务支持保障条线: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中,知晓中国银行发展战略、计算机数据库和业务软件等等商业秘密的部门主任、副主任、中级经理和助理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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