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张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审理】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 【审理】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0.08.04
【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35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世军刘光全徐洪 【审理法官】黄世军刘光全徐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静;张云 【当事人】李静张云 【当事人-个人】李静张云
【代理律师/律所】吕娟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娟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娟
【代理律所】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静 1 /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张云
【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的规定,李静驾驶的案涉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为本案必要共同被告,一审未追加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程序违法。另外,上诉人主张系受雇于张贤德,亦应当追加其参加诉讼。综上,一审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2019)黔0521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自行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6:09:09
李静、张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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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民终35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静因与被上诉人张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2019)黔0521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的规定,李静驾驶的案涉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为本案必要共同被告,一审未追加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程序违法。另外,上诉人主张系受雇于张贤德,亦应当追加其参加诉讼。综上,一审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2019)黔0521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自行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黄世军 审判员 刘光全 审判员 徐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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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员 郑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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