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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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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理解: 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合同的保全作为合同效力的延伸,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完全履行; 合同的担保是为了保证合同债权的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是对履行内容和履行主体的改变; 违约责任则更是合同债务不履行的当然结果。 因此,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制度的归宿和延伸。 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一般是特定的积极行为,如给付行为,特殊情况的消极行为,如:保密义务。 3、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经途径。 4、合同履行也是合同消灭的法律事实。 合同的履行又称为合同债务的清偿。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以及情事变更原则(补充)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就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关于履行主体、履行标的、数量以及质量、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内容的约定,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当事人必须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 ②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③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履行合同。 二、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它的最早立法规定,见于《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应以善意履行之。”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守信用,重承诺,不容许欺诈、蒙骗、任意毁约等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义务 。 诚信原则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适用,合同约定条款违背诚信原则的,应为无效。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和形势发生根本的变化。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没有此规定。 (背景资料) 自本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的破坏,战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十分严重。为了解决战前订立的合同在战后的纠纷,各国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并经采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原则已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练习: 1、情事变更原则的运用条件是( )。 A.须有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的变更事实 B.情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C.情事变更的事由当事人事先无法预见 D.由于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结果显失公平 答案:ABCD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铅锭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在1年内分三批交货。不料合同签订后一个月,铅锭价格上涨了60%,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请求相应提高价格,被乙公司拒绝,双方诉至。经过审理,在判决中对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了调整,这一判决依据的是合同法中的什么原则( )。 A.自愿原则 B、情事变更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D、遵守法律和国家原则 案例: 甲乙双方订立了买卖20吨泡沫塑料的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卖方)在一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交货的季度、月份和具体日期都没有规定。 甲方欲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交货,并声称,如乙方拒绝接受,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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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乙方则提出,自己用料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仓库的容量有限,这些情况甲方也都了解,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交货的时间应当确定为按季度分四次交货。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你认为谁的主张正确? 一、合同补缺的步骤 1、合同补缺的第一步骤——协议补充或推定意图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通过当事人协议的意图或者推定当事人的意图以对合同的漏洞进行填补。 2、合同补缺的第二步骤——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补缺(履行规则) 根据第62条的规定,依照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第62条的规定,也就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补缺。这是补缺的第二步骤。

注意补缺步骤的顺序关系: 协议补充或推定的意图应当优先于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补缺。 二、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补缺 ——履行规则 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一、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合同履行的人。 如果按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义务不是必须亲自履行的,则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 注意: 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当事人。所以,合同当事人要对第三人的履行后果负责。 练习: 某市天马集团公司下属的天马运输公司为法人。天马运输公司在与昌达旧车市场签订合同时,因本公司合同章两天前损坏而借用加盖了天马贸易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后因付款事由发生争议,昌达旧车市场拟到起诉。现问本案的被告应当是( )。 A.天马集团公司 B.天马运输公司 C.天马贸易公司 D.天马运输公司和贸易公司 二、履行标的——质量条款 以物为标的的债务履行,其质量要求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法一般均规定了法定质量条款。——即中等品质的物。 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标的质量的要求—— 是以合同标的是否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任何特定目的为标准来确定其质量的。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这些立法例均有区别。 我国《合同法》规定更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何谓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一般应综合考虑履行时履行地有关市场的情况、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合同当事人的目的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例如:设在X国的A公司——50周年庆典宴会。——该公司从巴黎订餐。——食物质量没明确约定,——食物质量不应低于巴黎餐馆的平均水平,如果仅达到X国的平均水平,——履行不合理。 三、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的方式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五、价款或者报酬 对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且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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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5条规定是一致的。】 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说明价款或报酬执行两种情形:即执行定价或指导价的和执行市场价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5条规定: \"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情况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 遇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 遇价格上涨——原价格执行; 遇价格下降——新价格执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 遇价格上涨——新价格执行; 遇价格下降——原价格执行。 练习: 某市的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钢材1500吨,依规定执行国家定价,甲由于一时疏忽,比约定交货时间晚了半个月。这时关于产品价格执行情况是否运用情事变更原则予以处理存在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遇到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B.遇到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C.遇到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D.遇到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六、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讨论: 1、借据没有还钱日期,当事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普通诉讼时效:2年,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七、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例: 购销合同规定,乙方先供货,甲方10天内付款10万元。合同成立后,乙方经调查得知甲方是一个欠债大户,商业信誉极差,乙方此时处于两难境地。 供货——担心,不供货——违约,乙方怎么办? 1、概念: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注意: 只有双务合同中才有抗辩权问题。 2、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或关联性。 双务合同的成立,须双方负担相互对待给付义务。理论上称为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或关联性。 例如,甲租赁房屋给乙,乙出卖名画给甲, 问: 甲、乙之间的付款义务是否具有关联性? 3、抗辩权的分类 永久的抗辩权,是使对方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的抗辩权,如时效届满后的抗辩权; 延期的抗辩权,是使对方请求权暂时不能行使的抗辩权,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实质上是一种自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 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到履行期时,享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如:甲乙订立电视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电视机100台,价款10万元,履行期限是5月10日。未按时交货的,应承担5%的违约责任。未按时付款的,按每日交纳3‰违约金。”到了5月10日,甲乙均未履行,因为担心对方不履行。甲要求对方履行,乙拒绝。依据什么?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于是,双方再一次约定,必须在5月15日履行。假如,5月15日,甲履行了汇款义务,则乙只发了50台电视机,甲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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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乙什么? (承担部分违约责任:5万×5%=2500元)。 假如乙5月15日发了50台电视机,而甲还未汇款,假如甲是5月20日汇款,乙在接到汇款后随即发货,此时乙有何权利?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是:10万 × 3‰ × 5 = 1500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是只能产生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 二是该合同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界清偿期。 英美法系的“对流条件” 与“同时履行”意义类似。 三是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履行债务。 四是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 1、双务合同。 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均为具有关联、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 2、还可适用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 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丙对乙有直接请求交付该钢材之权,若甲届期不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丙的交付钢材的请求。 3、适用于“债权让与”的情况。 例如,甲将A车出卖给乙,价款75万元,而乙将其对甲请求交付A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于丙。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4、适用于“债务承担”的情况。 例如,甲将A画卖给乙,价款30万元,由丙承担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未对乙交画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5、适用于“连带之债”的情况。 例如,甲乙向丙丁购买1000公斤乌龙茶,价款10万元,约定甲乙和丙丁均应负连带责任。当甲向丙请求交付1000公斤乌龙茶时,丙可主张甲应为支付全部价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6、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具有对价关系,也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实体法上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延期对方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权效力;二是己方违约的免责。 2.程序法上的效果,主要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应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或仲裁庭)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三、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问题: 1、先买票,后乘飞机。若买的不是该航班,航空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乘客的乘机要求。 2、先吃饭,后结账等。若饭菜质量有问题,顾客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3、买卖合同中规定:“货到后10日内付款。”即先发货,后付款。收货人验货后,发现质量和数量有问题时,是否可以拒绝对方付款要求,待验货合格后,再履行付款义务。 (一)先履行抗辩权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有瑕疵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因此,又可称为违约救济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人的权利,因此有的学者称之为后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一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是两个债务依法、依约定、依交易习惯存在先后履行顺序。 三是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如: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履行效果未实现。 四是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三)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是否需要通知对方? 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 第一,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 第二,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给付有重大瑕疵时,或只履行一部分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 (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四、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前,后履行一方难以对待履行时,先履行一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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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法的概念,起初是针对财产的减少而没有考虑到信用的缺乏。 英美法中的“中途止付权”与不安抗辩权类似。 我国《合同法》第6的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针对相对人欠缺信用和欠缺履行能力两种情形。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抗辩方负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限。 3、后履行义务人在合同订立后,其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4、后履行人未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主要表现为:《合同法》第6规定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 如:特定物买卖,出卖人将物品卖与他人,买受人可以拒绝先行付款,并可解除合同。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抗辩权方在中止履行时,应承担如下两项附随义务。 1、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2、举证义务——《合同法》第6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第一,先履行一方有中止履行的权利。 第二,先履行一方在符合条件时的合同解除权。 该条件为: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 。 练习, 1、甲方(买方)与乙方(卖方)双方买卖棉花的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供货后7日内甲方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表示因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再需要棉花,表示到期将不付款。 问: 此时乙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吗?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 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 先履行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D.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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