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 编: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 编: ;
证书编号: 泉房物(09)12号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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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楼盖、屋顶、内外墙和
基础等承重结构、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
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小区安全控制系统、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等;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包括安全监控、巡
视、门岗执勤等。
7、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及竣工验收资料。 8、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收取下列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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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金、水电周转金、停车费、装修保证金、装修材料搬运费、装修土头清运费等有关费用。
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11、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代收代缴公共水电费(预收水电周转金 元/户) 2、装修土头清运及收费: 元/平方米; 3、 。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建设部规定三级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前期服务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的效果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小高层管理费 元/月.平方米,公维金 元/月.平方米; 店面管理费 元/月.平方米,公维金 元/月.平方米; 商场管理费 元/月.平方米,公维金 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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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管理服务费的最后标准以南安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 。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 业主应于办理所购买的时代新城小区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的50%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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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用按 个月交纳一次,以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下半年首月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由乙方根据服务内容公布或由乙方与物业使用人自行商定。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在保修期内由甲方根据《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由甲方承担;在保修期后,日常小修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开支;1000元以上费用的开支,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待定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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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 ; 2、 。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屋顶、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散水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机房、电缆井、管道井等;
2、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排烟排气通道、共用照明、监控系统、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风机、水箱、二次供水池、可视对讲等:
3、道路、室外下水管道、化粪池、室外消防柱、消防接合器、沟渠、池、井、绿化、路灯、值班室、停车场(库)等。
第十四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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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 乙方可采取规劝、警告、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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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移交给乙方之日起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每日(待定)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逾期交纳金额的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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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二十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业主公约,侵占公众利益,不听取乙方处理意见所造成的后果。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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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的承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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