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有关问题1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 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
**、**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有关部门建设司,生产建设兵团建,总后营房部工程局,**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2003年2月27日《取消第二批行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经研究,现就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五年,即从〔2003〕5号文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在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对于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造师证书后,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
二、从[2003]5号文之日起,**级建设行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三、过渡期内,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由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渠道实现;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可由企业依据原项目经理的资质条件考核合格后聘用。
四、过渡期内,凡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者建造师证书的人员,经其所在企
业聘用后均可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五、过渡期内,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人数的资质标准,应将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证书和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的人数合并计算:一级建造师对应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对应二级项目经理,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对应项目经理.
外商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的资质标准,按照《外商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令第113号)和《外商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办理.
六、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变更和,委托省级建设行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管理有关总、有关行业协会办理,并将结果报备案。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由调入方负责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的部门
办理备案。
七、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然要坚持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项目经理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素质。要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经理,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八、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另行发布).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由省级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今年底在部分地区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明年在全国范
围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级建设行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领导、协调和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人民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办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 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有关部门建设司,生产建设兵团建,总后营房部工程局,**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按照2003年4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建市[2003]86号)的要求,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2007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二)2007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一级建造师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程序按建市[2007]101号文执行。**地审查汇总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2008年2月27日前,经审批后,委托**级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建造师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负责收回其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颁发工作由**、**、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精神另行规定,并将名单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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