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氮、氩气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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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6发布 2012-08-08实施
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总调度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氧、氮、氩气使用的正常、安全使用,确保公司生产的稳定、顺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氧、氮、氩气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涉及到本公司的氧气、氮气、氩气。
第四条 总调度室是公司氧气、氮气、氩气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氧气、氮气、氩气的供给、平衡、调度等工作。
第五条 技术中心负责氧气、氮气、氩气及以外能源介质的供应、输送、维护和有价统计与结算。
第六条 总调度室负责公司氧气、氮气、氩气使用情况的检查,协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公司氧气、氮气、氩气的跑、冒、滴、漏现象进行检查,并责令相关单位定期整改达标,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单位将依照有关条款,予以重罚。
第七条 生产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需要新增氧气、氮气、氩气使用点时,必须先到总调度室进行申请、登记,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 所有氧气、氮气、氩气的设备改造检修,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机动处、安全监察处和总调度室,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由总调度室每月做出氧气、氮气、氩气使用平衡使用计划,总调度室安排生产单位均衡使用,避免浪费。
第十条 为使生产稳定、安全,未经总调度室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在各种氧气、氮气、氩气输送主管道上私接滥用。因生产急需办理的也必须提前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总调度室备案;一旦发现私接滥用者将根据本要点严肃处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总调度室为氧气、氮气、氩气的平衡计划及生产单位,各生产单位根据工艺要求及生产情况使用,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二条 深冷氧气原则上不允许放散(事故情况下除外),任何单位不允许私用或多用氧气、氮气及氩气,发现浪费现象总调度室将按本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炼钢厂转炉用氧管道压力必须控制在1.3MPa以上,如制氧球罐压力低于1.6Mpa时,管道压力低于1.3Mpa时,必须停止其它一切用氧。
第十四条 制氧球罐压力在2.0MPa以上,制氧与总调联系给高炉富氧,调度室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炼铁厂调度,以便高炉及时调整富氧量。高炉不能富氧时,炼铁调度室需向总调室讲明原因,同时总调度员要记录清楚。
第十五条 总调度室调度室每一小时记录一次球罐、管道压力,高炉富氧压力、瞬时流量、累计流量。
第十六条 炼钢厂在停炼一小时前,向总调度室汇报停炉准确时间及停炉检修时间,总调度室根据情况安排高炉富氧。
第十七条 炼钢厂转炉停吹氧气时,需提前一小时(两炉钢水)通知总调室,并汇报预计停产时间。
第四章 考核
第十 发现一处“跑、冒、滴、漏”罚款100-300元;对正常使用后不及时关闭阀门、用压缩空气吹扫设备等与正常生产工艺不相符的情况,考核该单位1000元,直接责任人500元。发现私接氧气、氮气、氩气,视情况罚款500--3000元,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根据视情节严重罚款1000—50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总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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