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指导意见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招⽣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卫⽣厅、残疾⼈联合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等学校:
⼀、《指导意见》是深⼊贯彻依法⾏政、依法治招、进⼀步扩⼤⾼等学校招⽣⾃主权,明确⾼等学校在招⽣体检⽅⾯的责任、深化⾼等学校招⽣管理改⾰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的关爱和以⼈为本的理念。
⼆、《指导意见》对普通⾼等学校录取新⽣⾝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等学校招⽣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 进⼀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液病、⼼脏病、⾼⾎压等⽆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理的考⽣,⾼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录取时⼀般应不受。
2、 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理缺陷的考⽣不能录取的专业进⾏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可根据⾃⾝情况选报专业。
3、 由于视⼒及肝功不正常等⽅⾯的原因,⾼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 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不予录取。
5、 ⾼等学校应对⼊学新⽣的⾝体健康状况进⾏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等学校录取新⽣时对其⾝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补充规定要在招⽣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是⾼等学校录取时对考⽣进⾏德智体全⾯考核的⼀项重要内容,各省、⾃治区、直辖市招⽣委员会和⾼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体检电⼦档案,以便于⾼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招⽣⼯作是⾼校招⽣⼯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等学校招⽣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起停⽌执⾏。
六、请各省、⾃治区、直辖市招⽣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本地区各⾼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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