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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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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

(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 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 1.3 执行。

(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 (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 15 套,正式成果为 6 套。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 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

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12 万元。 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

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12 万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

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时,按 1.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1km2≤S<2km2时,按 0.9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 0.8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 0.7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时,按 0.60 折数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8 万元。 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

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7 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9 折取费。

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其计费标准为以上标准基础上加收20%。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7 万元。 六、法定图则计费标准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重点地段收费标准计费,增加分图则部分按 400 元/公顷计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8 万元。 七、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

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S<50ha 时,按 0.8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50ha≤S<100ha 时,按 0.75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100ha≤S<200ha 时,按 0.7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S≥200ha 时,按 0.60 折数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4 万元。 八、概念规划计费标准

根据概念规划的规划层面,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相对应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取费标准的 40%取费和相对应的详细规划的取费标准的 30%取费,编制深度有特殊要求的,计费标准另定。

对多个概念规划成果进行汇总深化的,概念规划汇总深化取费按概念规划取费标准计费。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层面的概念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6 万元。 详细规划层面的概念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3 万元。 九、总平规划咨询计费标准

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6 折取费(含道路及竖向规划内容是按 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4 万元。 十、用地选址规划咨询计费标准

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3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3 万元。

十一、项目策划计费标准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项目策划计费

参照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4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5 万元。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层面的项目策划计费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45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4 万元。

(三)项目策划要求达到控规、详规深度的,按控规、详规取费标准取费。 (四)要求作详细经济测算的,可在以上取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 5%。若提供建筑概念设计的可增加建筑方案费的 5%。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4 万元。 十二、土地招拍挂项目计费标准 按规划用地面积取费: 3ha 以下 3 万元/个 3-5ha 4 万元/个 5-10ha 5 万元/个 10-20ha 7 万元/个 20ha 以上 9 万元/个 十三、城市设计计费标准

(一)城市设计计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取费。

1、单独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按其规划设计费的 40%取费,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按其规划设计费的 60%取费。

2、在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增加城市设计内容的,按相应阶段规划设计费的 30%取费,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增加城市设计内容的,按相应阶段规划设计费的 40%取费。

3、分别编制城市设计单项内容的,按本条 1、2 款计费标准的 30%取费。 (二)方案征集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十四、城市单项专业规划计费标准

(一)城市单项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

(二)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单项专业规划,其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5 折取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片区单项专业规划,按照相应层面规划取费标准的0.5 折取费。

(三)属规划调整项目按第十四条第 2 款收费的 50%取费。

(四)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城市单项专业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10 万元, 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3 万元。 十五、城市交通规划计费标准

(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 折取费。

(二)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交通专项规划(含公共交通规划、交通枢纽规划、场站规划、交通改善规划等)其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 折取费。

(三)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交通工程规划,按以下取费标准执行: 1、交叉口规划计费标准

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 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 1.3 执行。 2、交通影响分析计费标准

(1)土地招拍挂和集中开发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按用地面积: 3 ha 以下 3 万元/个; 3~10ha 5 万元/个; 10~20ha 10 万元/个; 20~30ha 15 万元/个; 30~50ha 20 万元/个;

50ha 以上 增额部分按项目难易程度收取;其他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 元;

(2)交通枢纽项目:

空港 10~20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火车站 5~8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客运码头 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长途汽车站 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轨道交通大型接驳站 10~20 万元/个

公交枢纽站 首末站 5 万元/个、公交换乘枢纽站 10 万元/个 公共停车场 3~5 万元/100 泊位数依据项目难易程度收取。 3、片区交通组织分析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 0.1 万元收取; 4、港区集疏运交通规划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 0.1 万元收取; 5、增加交通模拟仿真加收30%;

6、交通影响分析、片区交通组织分析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3 万元,交通影响分析中的交通枢纽项目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5 万元。 十六、其它规划计费标准

风景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景观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均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 折取费。 十七、本标准从 2007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 (2004)中规协秘字第 022 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

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 OO 四年六月一日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 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 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 套,规划文本 6 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 3 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3 日内,支付 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序 城市规模 号 (万人) 1 小城市(20 以下) 2 中等城市(20~50) 3 大城市(50~100) 4 特大城市(100 以上) 计费单价 (万元/平方千米) 3.5 3.0 2.5 2.0 备 注 包括县城 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 50% 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 35 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 30 万元/每个,大城市 20 万元/每个,中等城市 15 万元/每个,小城市 10 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分区规划 序 号 1 2 项目类别 新区 旧城区 计费单价 (万元/平方千米) 3.0 3.5 备 注 注:(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计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计费。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进行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计费。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20%,方案阶段 50%,成果制作阶段 30%。 三、详细规划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 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元/公顷) 备 注 1 2 3 城市新区、开发区 2500 城市一般地段 城市重点地段 3000 3500 注:(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500 元/公顷。

(2)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2000 元/公顷。 (3)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0 万元。 (4)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

①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40%,成果阶段 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25%,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5%。 ②新区: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阶段 50%,成果制作 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阶段 45%,成果制作阶段 40%。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 序 号 1 2 3 4 5 6 用地规模 (公顷) 3 3~10 10~20 20~30 30~50 50 以上 计费单价 (元/公顷) 20000 15000 12000 10000 9000 8000 备 注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 万元。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委托方应增加 30%的规划费用。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 50%的规划费用。 2、城市一般地段 序 号 1 2 3 4 用地规模 (公顷) 3 3~10 10~20 20~30 计费单价 (元/公顷) 20000 18000 15000 12000 备 注 5 6 30~50 50 以上 10000 9000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 万元。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 50%的规划费用。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序 号 1 2 3 项目类别 (元/公顷) 城市重点地段 大型公建 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 16000 18000 18000 计费单价 备 注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6 万元。

(2)大专院校、单位大院等按城市主要公建地段计费。

(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 50%的规划费用。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序 号 1 2 3 4 5 用地面积 (公顷) 1~10 10~20 20~30 30~50 50 以上 计费单价 (元/公顷) 12000 9000 8000 7000 6000 备 注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 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四、风景区规划 (一)风景区规划大纲

规 模 序 号 1 2 3 4 5 (平方千米) 小于 50 50~100 100~200 200~500 500 以上 计费单价 (元/平方千米) 5000 4000 3500 2500 1500 备 注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2)本计费为单独编制风景区规划大纲计费。 (二)、风景区总体规划

规 模 序 号 1 2 3 4 5 (平方千米) 小于 10 10~20 20~50 50~100 100 以上 计费单价 (元/平方千米) 1.6 1.4 1.2 1.0 0.8 备 注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2)风景区总体规划计费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三)、风景区详细规划 序 号 (公顷) 1 2 3 4 5 小于 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以上 (万元/公顷) 1.1 1.0 0.9 0.8 0.6 规模 计费单价 备 注 注: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按城市总体规划计费的 40%计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费的 30%计取。

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费用小于 20 万元时,则按 20 万元计费。 六、城镇体系规划

规模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万人) 30~50 50~60 60~70 70~80 80~90 90~100 100~200 200 以上 计费单价 (万元/万人) 1.1 1.0 0.95 0.9 0.85 0.8 0.75 0.7 备 注 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意见进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省域和区域为 30 万元/每个,特大城市为25 万元/每个,大城市为 20 万元/每个,中等城市为 15 万元/每个,小城市为 10 万元/每个。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20 万元。 七、环境景观规划

1、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

2、环境景观规划按相应项目类别规划计费的 30%-40%收取规划设计费。 3、景观规划设计详细规划,按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详细规划计费单价执行。 4、景观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8 万元。 八、城市设计

1、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计费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 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 50%-80%收取。

2、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应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计费的基础上,增加 30%~50%的规划设计费。 九、小城镇总体规划(指县城以下的建制镇)

1、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2、计费按规划建设用地 4 万元/平方千米计取。 3、本计费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4、规划设计计费按规划期末的实际规划建成区用地面积计算。 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6、如果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5 万元/每个。 十、城市单项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 序 号 1 2 3 城市规模 (万人) (小城市(20 以下) 中等城市(20~50) 大城市(50~100) 计费单价 (万元/万人) 1.0 1.0~0.8 0.8~0.6 以 60 万元为基 4 特大城市(100 以上) 数,每增加 10 万人增加 5 万元 规划设计费 注:(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备 注 (5)委托单位对单项专业规划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其规划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 1.1~1.3 的系数。

(6)专业规划根据本表计费,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系数:排水、防洪为 1.1;抗震、人防为 0.8;电力、电信、地下空间为 0.9;排水、道路工程为 1.2;环境保护为 1.0(如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为 1.5);其它为 1.0。 (7)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在该计费单项的基础上乘以 1.5 的系数。 十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序 号 (万人) 1 2 3 4 小城市(20 以下) 中等城市(20~50) 大城市(50~100) 特大城市(100 以上) (万元/万人) 1.5 1.5~1.8 1.8~2.0 以 200 万元为基数, 每增加 1 万人增加 1 万元设计费。 城市规模 计费单价 备 注 注:(1)城市交通规划深度为国家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6)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 1.2~1.5 的系数。

(7)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计费,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 60%-70%收取。 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按 1 万~2 万元/平方千米计费。 2、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按 0.8 万元/公顷计费。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指列入省和国家保护的单位,历史文化遗迹指列入市级以上保护的单位。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

条例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 5、规划设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十三、规划咨询

1、本计费指各类规划咨询的计费,工程咨询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规划咨询计费,按所从事的规划项目规划设计费的 30%计取。

3、专家咨询费为:教授高工 5000 元/工日,高工 4000 元/工日,工程师 3000 元/工日。 十四、编制标书

1、编制标书,指规划设计单位为规划管理部门或其它业主进行规划标书制定的服务项目。

2、编制标书计费,按所编制项目规划设计费的 5%~10%计取。

规划设计费在 50 万元以下的,按 10%计取。规划设计费在 50 万元以上的,按 5%计取。

3、编制标书计费基价为 2 万元。 十五、规划标底

1、规划标底费,指业主进行规划招投标时,对未中标但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案所支付给投标单位的最低费用。

2、规划标底费应按 30%~40%计取,不应低于规划设计费的 30% 十六、电子文件

1、电子文件计费,指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成果完成时,将电子成果版权转让给委托单位进行的计费行为。

2、电子文件计费,按所规划项目规划设计费的 10%计取。 1993 年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节选) 六、单项市政工程规划 (一)城市道路规划

红线宽度 道路种类 城市道路 主干道 次干道 (米) ≥40 20~40以下 工日定额 (工日/公里) 72 备 注 郊区道路 34 注:1、本定额不包括高速路、高架道路。 2、场站规划按其内容及深度比照有关工程定额。 (二)城市道路主要交叉口规划 项目类别 城市主要平交口 立 交 三层立交 地下过街道 408 86 两层立交 工日定额 (工日/个) 50 272 备 注 注:1、城市主要平交口一般是指道路红线宽度 40m 以上的交叉口。 2、市区内的人行天桥可比照“地下过街道”定额。 (三)城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综合 管线所处地段 道 路 立交路段 工日定额(工日/公理/根) 10 18 备 注 注:1、管线规划综合的长度按每种管线的延长米累计。 2、管线累计根数超过 7 根时乘 1.1 的调整系数。

3、各种管线交叉平均每公里累计达 15 次以上的乘 1.2 调整系数。

(四)城市市政管线规划 单位:工日/公里/根 管径 管线 种类 给水 排水 煤气 21 14 17 Φ300 以下 Φ300 ~ Φ500 30 26 30 Φ500 ~ Φ1000 48 44 Φ1000 ~ Φ1500 60 56 Φ1500 ~ 以上 67 78 热气 30 45 70 注:各类厂站规划按其内容及深度参照其他相关行业的工日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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