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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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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兴鹏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牢固树

立新发展理念, 坚持安全发展, 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 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 依据《中 共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相关规定要求

和《标本兼治

, 结合我矿实际,严格落实

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各项制度措施, 确保全体员工生命安全。 特 制定公司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威远县兴鹏煤业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2 日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 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 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 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 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 30 人

以下,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 含 500 万 元 )1000 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三、“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司职代会。

四、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五、公司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

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

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六、由公司安监科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矿长签字上报。

七、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 实现“闭环”管理。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九、公司各级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

“双报告”

复查验收等情况, 及时销号,

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 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因 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发现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 个人,经公司安委会讨论给与一次性奖励

2000-5000 元的经济

奖励,并全公司通报表彰,纳入年度晋级考核范畴。

十一、各级管理部门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

表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起草报告、提交审议、讨论、表决等环节,体现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工代表、职代会制度在安全 领域中群防群治作用的发挥, 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

提升矿井安全风险抵御能力。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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