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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7年第8期
我省优秀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迎来新机遇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提出,在我省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并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直接聘用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直接晋升正高级职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人)以及取得本行业、本专业突破性重大创新成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直接聘用。
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可破格晋升副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人员可破格晋升正高级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予以聘用。
向基层一线人员予以倾斜。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管理模式,对长期扎根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累计从事本领域(行业、专业)专业技术工作满30 年,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业绩,获得市(地)以上奖励,在当地得到业内普遍认可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也可按程序申报破格晋升“基层”高级职称。
破格晋升高级职称申报程序。按照“个人申请、专家推荐、组织审核、专家评审、备案聘用”的程序申报,突出发挥同行专家的评价作用,对申报人的职业品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做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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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农村低保新政因病致贫低保认定有法可依
近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准确把握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合理计算农村低保家庭收入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解释说明。
《通知》将以往关于赡养费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实化,规定无判决、裁决或协议的,每个赡养义务人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0%计算赡养费,解决了基层在计算赡养费时的难题,实现对农村困难家庭的精准救助。考虑到部分赡养义务人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赡养费的实际情况,《通知》规定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1.5 倍的,不计算赡养费。
《通知》将各地的救助方法进行了统一,规定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给予重点救助,对这部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给予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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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贫困职工子女即日起可按流程申请“金秋助学金”
省总工会将于每年6 月20 日至8 月31 日集中在全省开展以“心系职工情共圆学子梦”为主题的金秋助学活动,预计全省工会今年筹集助学资金3500 万元左右,将救助困难职工(农民工)就学子女2.5 万左右人(次)。符合要求的贫困职工即日起可按流程申请。
“金秋助学”资助范围由重点救助当年考入大学的在档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扩展到大学、大专、中专、初高中和小学阶段入学、就读的在档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同时,扩大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因下岗失业造成上学困难的职工(农民工)子女。
申报程序为:一是凡符合条件的,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资助申请;二是由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子女就读学校工会出具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三是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将相关资料上报县或市工会(产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汇总;四是由县或市总工会(产业工会)统一审定后,原则上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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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医疗救助新政,保障困难群众病有所依
近日,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保障对象、支付、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四方面的有效衔接,在“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三个方面做出调整。
《通知》明确,对困难群众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患者降低50%,为确保困难群众进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 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向重点救助对象(城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倾斜,将对困难群众的倾斜照顾措施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通知》要求,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城乡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同时,《通知》明确规定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 万元,这也是黑龙江省首次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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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住房租赁减免新规
近日,省住建厅制定并下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对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
的,适用6%的税率。同时,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并依法登记备案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 万元的,今年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要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意见》指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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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粮改饲补助,每吨补贴最高不超过60 元
近日,省畜牧兽医局印发的《黑龙江省2017 年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将通过实施粮改饲补助,采取以养带种方式在“窖贮”环节给予适当补贴,促进青贮饲料生产,引导
草食牲畜饲养由饲喂秸秆+精料向直接饲喂全株青贮饲料转变,提高我省草食牲畜科学饲养水平。
我省今年粮改饲规定,扶持以全株玉米青贮为重点的青贮饲料生产,包括以苜蓿、燕麦、甜高粱等为原料的青贮饲料生产。补助采取先贮后补的方式,按照青贮饲料的实际贮量进行补贴,每吨补贴最高不超过60 元。
粮改饲补贴对象为收贮量达到200 吨以上的草食牲畜规模养殖场及合作社,以及具有稳定的青贮饲料供销订单且收贮量达到500 吨以上的专业收贮企业及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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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在重阳节和敬老月期间,80 周岁以上老人可免费办遗嘱公证
近日,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出台《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今后在老年节(重阳节)和敬老月(一般在每年的九、十月份)期间,公证机构将为80 周岁以上(含80 周岁)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为70 周岁以上(含70 周岁)老年人优先办理,对身体条件不允许来公证处的,实行电话预约上门办理。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应在民庭设立“老年维权合议庭”,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原则”。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为其及时办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司法救助。为行动不便、无法到庭的老年人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开展巡回审判、上门开庭等工作。
有条件的各级检察机关要成立“老年维权办案组”,专门办理老年维权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经济困难不能聘请辩护人的老年被告人,及时联系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帮助。各级机关应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对老人及老年群体的申诉、报警和求助,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妥当。为卧病在床的老年人、身份证丢失的特殊老年群体提供上门服务。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专门设立老年人受理窗口,尽快实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省内户籍申请人,可凭身份证在省内所有窗口就近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各地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面向老年人的特殊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发放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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