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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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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 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 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 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 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 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 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 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 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 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 簿 糍、 露联蹦甓鲻瑚联 莲 强 难  -誊 ㈦ 群 黝 《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 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落实中的 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 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 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 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 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 “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 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 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 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 200 8汕头科技・3・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法规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减税、免税手续。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 总收入的60%以上: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 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 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 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 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 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 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 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 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l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 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 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 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 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 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 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 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 营年限计算; ・4・2/200 8 汕头科技 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 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 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 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 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 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 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 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 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 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 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 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 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 公示l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 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法规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 (一)在申 青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 门处罚的。 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 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 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 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 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 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 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 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 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 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 f19961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 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 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 期不变。 f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 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 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自主创新,根据《转发科学技 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147号),制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 本办法。 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 干配套》(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 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 2/20 0 8 汕头科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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