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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招投标异议与投诉的常见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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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招投标异议与投诉 的常见问题与思考 口文/抚顺石化公司招标中心吴莹 我国的招标制度伴随改革开放的历程展开,由探 索初创阶段到规范完善阶段,从最初只有工程项目招 标到目前全行业全产业招标,通过招投标进行采购的 模式已逐渐被我国大部分机关与企业所采用。招 投标业务量的剧增促生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蓬勃发展。 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 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由此可见,投标人或供应商应首先提出异议,招标人、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异议进行答复。行政监 督部门或财政部门负责受理投标人的投诉并执行 然而,随着招投标工作所涉及的行业范围逐渐扩大以 及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实际工作 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招标人由于对采购标的物 的专业知识掌握不足导致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或性能要 求不明确,或者投标人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出现串通 投标等违规现象,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的导致投 标人对招标过程或招标结果产生异议或投标人不得不 对投诉事项的检验、监测、鉴定以及专家评审等处理 程序,二者在受理主体与受理流程上存在明显差异, 不能相互混淆。 问题二:对待异议与报诉避之不及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质疑 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 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将对 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其中, 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题,应由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 会成员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书面解释。 由于各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存在差异,在处 理各种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招标时遇到标的物专业性 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等现象。《招标投标法》第 六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 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在日 常工作中,招标代理机构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面对投 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时所持有的态度与处理方式却存在 一些问题,甚至存在一些主观误区。 较强或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采购标的物 的特性掌握程度有限,可能会在编写预审文件或招标 文件时出现一些漏洞,这都将成为投标人提出异议或 投诉的根源。面对这些异议或投诉,招标人或行政监 督机构不应消极回避,反而可将其视为宝贵的掌握行 业动态与了解采购标的物的机会,从积极角度鼓励投 标人通过合法合规渠道对招标人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 问题一:异议与投诉概念混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 行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 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就规定事项投诉的, 见,提高招标人与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专业管理水平。 采购人与地区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要完全将投标人提出 的投诉的数量作为考核硬性指标摊派到各级下属招标 代理机构,使各招标代理机构闻投诉而心生排斥,甚 至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采取瞒报或置之不理等消极态 17 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规 定的时间内。《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 明确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 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 度。长期来看,这种做法将严重影响行业的招标专业 程度与招标业务水平,也将对各行业在市场的竞争情 况产生消极影响。 问题三:被动解决异议或报诉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五十六、 五十中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 个工作El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财政 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 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 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在实 际处理各类异议与投诉事项时,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或 行政监督部门过分强调投标人的投诉证据必须首先经 过执法部门或检验部门的鉴定后才能提出,忽视了行 政监督部门也有对投诉证明材料进行取证、检验与监 测的责任,导致投标人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进行法律 或质检鉴定工作,延误了招标人与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异议与投诉的时间与效率,同时影响采购人购买标的 物的采购周期。 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异议或投诉事 项中,很多是对其他投标人的资质、业绩或诚信度的 投诉。投诉人如需要出具有法律效力或经鉴定的证据 往往很困难或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面对这类投诉,招 标代理机构与行政监督部门应主动与采购人或专业质 检鉴定部门联络,获得关于投标人或标的物的证明材 料或鉴定信息,提高处理异议或投诉的工作效率。对 于不需要国家级或省级专业检验鉴定部门出具检验报 告的证明材料,招标人与行政监督部门应与投诉人进 行良好沟通,确保各方参与人尽快对投标人提供的证 据与材料进行查验与核准,最大程度地减少处理异议 与投诉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与财力。 问题圆:招标 威 安理投诉的主体 作为招标工作的主要参与者与执行者,招标代理 机构对招标过程的各种控制文件与技术指标较为熟 悉,因此投标人应首先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也 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进行调查与答复。但是,在处 理投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投诉时,行政监督部门才是受 理与解决投诉的主体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 18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 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El 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 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 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为了确保招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与公正,行 政监督部门应担负起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与 权利,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建立一种公正的协调关 系,既不偏袒招标人也不能完全听从投标人的表述。 如有必要,行政监督部门应会同法律、质检以及纪检 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章与制度对投诉的事 项以及各方证明材料进行取证分析,在本地区与行业 间建立公正的招投标秩序,保障市场竞争有序进行。 对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 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问题五:处理围标、串标 从下手 对于如何处理涉及围标与串标的投诉是各级行政 监督部门面临的困难之一,对于如何处理投标人之间 或投标人与招标人的围标或串标等违规现象,受理投 诉的部门是否只能束手无策呢?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 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的 提升,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已经建立起各自应对围标或 串标现象的防范机制,如设立专业完善的市场价格监 控体系及供应商信用评价机制,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还 招聘了工程、技术、法律、造价等专业领域的人才到 本机构从事各种招标业务。招标人还可以通过掌握更 多行业竞争信息与技术资料,有效地甄别各类资格文 件与投标文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串通投标现象。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与企 业进行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的主要方式,在其不断 发展完善的进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与挑战在所难免。招 标人与投标人在参与招标过程中要认真学习相关制度 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面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 的各种异议与投诉,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行政监督部门 不要一味抱怨与排斥,应该用积极的视角看待并解决 各种异议与投诉,逐渐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推进各行 业招标工作更加专业化、合法化。 圜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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