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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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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第一条 为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和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维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和住所(以下简称“本所”) 名称:XX律师事务所/Henan XX Law Firm,住所:.....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第三条 本所宗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遵守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团结、协助、开拓、负责的精神,把本所创办成管理规、业务一流、形象良好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XX。 第五条 本所设主任一名,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 主任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行为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 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负责本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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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务,其工作对本所主任负责。

第四章 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 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制度,律师大会为本所的议事机构,由全体律师参加;律师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第 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律师会议的职责为:

(一) 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 制定本所的部管理制度;

(三) 讨论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 决定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五) 本所章程的修改; (六) 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七)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第九条 本所设立人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条 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活动有: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济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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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条件;

(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律师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律师有权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及本所部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五)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 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三条 本所开办资金为 人民币,其中实物出资 人民币,货币出资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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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所开办资金由设立人胡锐个人出资。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第十五条 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制度和所规章; (三)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

(四)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税务部门监督、审计; (五)依法纳税;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第十六条 本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在支付成本、提成、工资,缴纳税收,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之后,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归设立人支配。

第十 本所设立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 本所依法设立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九章 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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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人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应当在15日成立清算机构,并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 清算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务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设立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律师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律师所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置律师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理律师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设立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所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向税务部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最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本15日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产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章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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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设立人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并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第十一章 其他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展开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司法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设立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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