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电话、移动电话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在公共场所使用电话、移动电话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三、禁止将移动电话带入涉密场所。
四、县政协领导及保密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移动电话。
五、严禁使用移动电话传输秘密信息。
六、对擅自用移动电话传输信息,造成国家秘密损失,按《保密法》给予严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