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讲礼貌、讲礼貌、守纪律,树立起热爱团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俭,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提倡团结友爱和团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治、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处、后勤办、团委、公寓管理部门及自管会组成,理解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指导自管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学生宿舍实行楼长和管理员负责制,楼长从学生中采用招聘和选拔相结合而产生,由学生主管部门作为学生干部聘用上岗,任期不超过两年,负责宿舍楼内的卫生、治安、学风、文化建设及其它事宜,由学生评议、工作人员打分考核。
第五条、每层设层长一名,由楼长聘任,负责本楼层的卫生、治安、学风、文化建设等事宜,受楼长的直接领导。
第六条、各室设寝室长一名,负责本室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自律自控活动,由室内住宿人员推荐产生,室内人员必须理解寝室长的领导。
第七条、每栋宿舍楼设保洁员若干名,负责督促学生卫生清洁及公共部位的保洁工作和垃圾的清运。
第八条、学生宿舍楼内的所有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创立礼貌楼、层、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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