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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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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督字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受理申请人 的支付令申请后,于 年 月 日发出( ) 民督字第 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 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 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 年 月 日 民督字第 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 元,由申请人 承担。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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