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__,男,汉族,19__年11月1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东吴河村。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被告河南省__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条”中的签名‘王__’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河南省__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收到条”一份(收到条的资料:今收到河南省__建安公司钢材款50000元,20___年9月15日,王__),该收到条的资料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收到条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构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能够清楚的看到该收到条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构成的。况且,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五万元的钢材款。
至此,为使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职责,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申请人: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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