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看法》等相关法律、规矩的规定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其次条符合法律、行政规矩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三条建立完美各项规则制度,努力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平安相关的法律规矩学问。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娴熟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第四条具备产品质量平安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储藏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平安的环境条件。
第五条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举行严格控制。
第六条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条根据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纳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利用计量检定。
第九条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采取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选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食品的包装材料、储藏、运送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平安,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十一条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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