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潘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潘某一,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xx市某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顾某共同出资购买xx市某房屋一套【产证号:号】,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顾某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顾某,女,生于 年 月 日,居住 路 弄 号 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 ,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潘某(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顾某于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某区人民
具状人:潘某
x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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