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甲方:广西展弘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 身份证号码:
丙方: 管委会
第一条 乙方的声明:
(一)乙方是桂平市金田镇 莫龙村 的村民;乙方是其家庭的等人),乙方有权与甲方丙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各项地上物的所有补偿款。
(二)在甲方管网铺设用地范围内,乙方享有补偿权利的全部内容如下:青苗、树木共有 1000 棵;其种植青苗、树木的类别为(竹子 ),位置位于金田镇二桥至污水厂沿江岸边。
第二条 补偿标准:
按国家青苗补偿条例:竹子单价补偿为贰元一棵。
第三条 乙方应计补偿款:
青苗补偿款合计(小写):¥ 20xx元(大写):人民币 贰千元整 。
第四条 支付补偿款的方式及时间:
甲乙丙三方共同对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进行补偿的内容和情况 代表(其所代表的家庭成员包括:进行核实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无人对乙方的权利人身份、乙方的家庭代表身份、补偿的数量、补偿的金额、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权利、乙方领取补偿款的权利等事项提出异议,则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丙方的见证:
丙方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地上物的所有权人之代表身份以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和证明。
第六条 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之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方于 20xx 年 8 月 31 日,于桂平市污水厂项目部签订本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签字: 乙方电话:
丙方(见证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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