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批,审查主要内容:
1、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进度、投资控制目标是否与合同一致;
2、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3、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
4、施工组织与部署是否合理,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质量标准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6、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是否有切实可行的证明材料;
7、施工单位内部签认手续是否完备。
二、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随工程进展若需修改或补充,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分别报送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批准后,按修改或补充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四、对规模大、技术复杂或属于新技术、新工艺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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