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目标管理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2条 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项目部,定期考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3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第4条 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小组”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 各个部门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如果有本部门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部门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第6条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公司质安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7条 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公司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提交各部门负责人经审阅后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8条 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9条 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10条 管理者不得违章指挥,操作者不得违规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规作业,执行互相监督制。
第11条 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第12条 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室外堆料应遵守甲方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第13条 每天班前班后公司负责人和各施工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14条 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15条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临时用电、用水管理
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专职电工完成。
2、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3、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4、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5、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6、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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