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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教育培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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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甲、乙双方可定期开展开展人才、智力交流,举办相关学术沙龙活动。

  3.2 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要求,派遣相关公证员参与律所的相关培训活动,如举行公证知识的讲座或培训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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