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购买期房已开始偿还贷款时是否可以退房的相关条件和期房可以买卖的情况。期房在法律范围内还没有明确的买卖规定,但可以算是期房。期房市场的交易虽然没有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但各个地方的实施方法都不一样。购买期房时,需要开发商完善各种手续,包括国土手续、修建手续等,并经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房产证。
法律分析
一、购买期房已开始偿还贷款,是否可以退房?
购买期房已开始偿还贷款,您可以尝试退房,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面积误差。若是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中约定的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依照法律规定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规划设计。若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发生了规划或设计的变更。
3.房屋质量问题。若出卖人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且影响到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房屋存在抵押。很多购房人买了房子后,发现自己的房子又被开发商偷偷抵押给其他银行,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有权利以此为由而解除合同。
5.无法获得贷款。若是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则买受人是有权解除合同。
6.无权属证明。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若出卖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证明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7.逾期办理房产证。若购房人购买房屋后,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取得房产证,则期满后超过一年,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仍然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8.一房多卖。目前,很多开发商都存在一房多卖的现象,例如:购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开发商又将此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则购房人就有权利解除合同。
9.逾期交房。很多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超过一定期限不交房的,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期房可以买卖吗
可以。期房市场的交易没有被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但是转让买卖还是很普遍的。期房就是还没有建成或是工程正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建成房屋,已经入住或是建成的房屋,因为没有权属证书,所以也可以算是期房。期房在法律范围内还没有明确的买卖规定,所以各个地方的实施方法都是不一样的。
三、买的期房什么时候可以办房产证
只要期房开发商完善以下手续,在3-6个月拿到房产证了。需要开发商的各种国土手续办理齐全、修建立项、规划报批、施工图审、修建、报建报监、预售等等,的手续办理齐备。还需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其它的消防、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这些完善后,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在办理房产证开始后,还需要3-6个才能拿到房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已购买期房但尚未偿还贷款的购房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退房。首先,购房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已交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办理贷款手续。其次,购房人需要向开发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购房合同、已支付的房款证明等证据。如果开发商同意,购房人可以申请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或者将房屋进行抵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退房的时间和费用可能会因地区和开发商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申请前,购房人应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结语
购买期房时,需要了解期房的退房条件和买卖规定。如果遇到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规划设计、房屋质量问题、无法获得贷款、无权属证明、逾期办理房产证、一房多卖、逾期交房等情况,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期房市场的交易虽然没有明确的买卖规定,但在法律范围内仍受到保护。如果期房开发商完善相关手续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购房人可以在3-6个月内拿到房产证。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