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不按履行期限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承担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首先,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有明确有效期限的劳动协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同意,还可以续订合同,延长期限。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没有期限规定的劳动协议。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长期在一个企业等用人单位内从事生产或工作,不得无故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得无故辞退。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的工作岗位。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以劳动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以完成某项科研,以及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存续期间建立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要加入劳动单位集体,遵守劳动单位内部规则,享受某种劳动保险待遇。
我国劳动法就是按照劳动合同的这一分类标准,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特别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三、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一般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守约方实际损失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法律文件。在劳动合同中,完成任务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然而,如何理解“完成任务”以及如何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一定的任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如果劳动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如何确定“完成任务”以及如何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任务是具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的,并且任务完成情况可以通过测量和评估来确定,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任务是较为抽象或者难以量化的,或者任务完成情况难以确定的,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已经完成了任务,才能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任务的重要性和完成任务的难度,以及劳动者完成任务对用人单位的贡献和价值。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将完成任务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而没有充分考虑任务的实际意义和劳动者的利益,那么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中的“完成任务”条款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用人单位应该充分考虑任务的实际意义和劳动者的利益,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详细的规定。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期限规定的劳动协议,适用于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的工作岗位。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劳动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于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有明确有效期限的劳动协议,合同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订合同或另行协议补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而对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无法确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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