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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员工离职之后把社保转去外地需要怎么办理

来源:吉趣旅游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具有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拒绝办理,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办理流程包括: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凭证》;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具有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拒绝办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2、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3、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4、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

5、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

6、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8、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拓展延伸

离职后社保如何进行转移?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社会保险关系应当及时办理转移。具体来说,劳动者应当在离职30日内向新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在办理转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那么在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时,这些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

2. 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劳动者原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划转至新用人单位。

3. 单位缴费部分转移。用人单位应当将社会保险费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并在转移时一并转移。

4. 办理相关手续。劳动者应当在离职30日内向新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离职证明等。

总之,离职后社保转移手续的办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社会保险权益的顺利转移。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具有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拒绝办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劳动者应当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凭证》。然后,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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