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篇内容主要阐述了合同签订后,如果一方未能实际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违约责任措施。其中包括违约方支付价款或报酬、向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要求其履行非金钱债务或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以及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同时,该篇内容也提到了守约方在某些情况下无法要求违约方履行其义务,如违约行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实现、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
法律分析
在合同签订后,如果一方未能实际履行其义务,则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如果违约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价款或报酬。
2. 如果违约方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守约方有权向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3. 如果违约方未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守约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守约方将无法要求其履行:
(1) 违约行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实现。
(2) 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依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的情况出现后也可以双方自愿协商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提前终止合同算不算违约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若是当事人一方想提前终止合同,那就存在违约的问题了,这时就需要给与另一方一定的违约赔偿。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若是当事人一方想提前终止合同,那就存在违约的问题了,这时就需要给与另一方一定的违约赔偿。
三、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合同违约金上限,合同违约金以当事人约定为主,可以约定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计算方法,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减少或增加。如果是定金合同,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结语
在合同签订后,如果一方未能实际履行其义务,则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违约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价款或报酬;违约方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守约方有权向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违约方未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守约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守约方将无法要求其履行:违约行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实现;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依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的情况出现后也可以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另外,《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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