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
为规范贷款资金证券投资贷款业务,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贷款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业务开办报备
在开办QDII业务前,应按照《贷款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提交以下报备材料:
(一)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贷款文件草案;
(三)保管协议;
(四)风险申明书;
(五)贷款财产运用方案;
(六)风险控制技术说明;
(七)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报告格式;
(八)推介方案;
(九)业务部门及人员简介;
(十)外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投资付汇额度申请
在开办QDII业务前,应向国家外汇部门申请投资付汇额度。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保管协议草案;
(四)贷款文件草案;
(五)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签署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开立保管账户
贷款经理与有资格的保管银行协调并签署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保管银行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国际惯例选择有托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保管银行的境外托管代理人。
贷款经理将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复印件交贷款财务部。贷款财务部负责在保管银行开立保管账户(即贷款财产专户),包括人民币账户和指定的外币账户。
贷款财务部协调保管银行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为贷款产品开设境外外汇资金结算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开立证券账户
贷款经理以贷款计划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经纪人处开设贷款专用证券交易账户。
第五条贷款计划成立报备
贷款经理在每笔受托境外理财贷款计划推介结束并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披露贷款计划资金总额、贷款合同数、购汇金额和自主外汇资金数额等情况。
第六条资金划拨管理
贷款经理根据贷款文件、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约定,填制《贷款资金证券投资划款备案表》,经部门负责人、贷款财务部资金管理员与负责人、分管总裁、总裁逐级审批后,交贷款财务部保存备查。
贷款经理依据审批通过的《贷款资金证券投资划款备案表》、《换汇备案表》(如涉及)制作《划款指令》和《即期结售汇指令》(如涉及),经贷款财务部复核员审核签字后加盖预留印鉴,贷款经理将《划款指令》、《即期结售汇指令》传真给保管银行审核。保管银行审核确认《划款指令》、《即期结售汇指令》后即办理资金划转。
贷款经理协调保管银行按照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的约定划转资金,确保资金及时交收。
第七条投资操作管理与风险管理
对于聘请投资顾问或者贷款文件特别授予委托人指令权类贷款计划,贷款管理经理须按照贷款文件的约定核查其发出的投资指令,确认投资指令符合法律法规、贷款文件约定后,及时发出委托指令,完成证券投资操作。合规风控员对投资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对于公司自主决策类贷款计划,公司成立贷款资金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
由分管总裁、部门负责人、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组成,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实行集体会签决策制度,分管总裁拥有一票否决权。
贷款经理根据贷款资金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分管总裁签字确认)的《投资操作计划》,通过彭博系统向证券经纪人下达交易指令,及时完成证券买卖操作。合规风控员对证券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部门负责人必须实时盯市,密切关注证券买卖操作情况,确保指令得到及时、准确执行。同时,密切关注单一证券市价、贷款单位净值的变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向分管总裁报告。
合规风控部对贷款业务二部的证券投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内部审计,确保证券投资业务操作合法合规,风险防范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清算交收
交易日闭市后,贷款经理按照贷款文件约定的方式接收证券经纪人发送的《交割确认单》,审核确认后制作《境外交易结算指令》,经部门合规风控员复核确认后,贷款经理以邮件的方式将《境外交易结算指令》发送给保管银行指定的指令接收人。保管银行指令接收人负责将《境外交易结算指令》数据录入系统,并发送给境外托管代理人,由境外托管代理人负责完成资金与证券的交割。
贷款财务部定期与境外托管代理人核对境外外汇资金结算账户资金余额及托管的证券余额。
第九条业务核算
(一)交易资料与数据接收
交易日闭市后,贷款经理根据交易数据编制当日《证券交易管理台账》,报部门合规风控员审核备查。
贷款财务部、贷款经理于交易日闭市后,接收境外证券经纪人发送的当日《交割确认单》。
(二)业务核算与财务监督
1、贷款财务部根据每日整理资金划拨凭证、《交割确认单》及其他相关凭证,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核算。
2、贷款财务部每日核算贷款收入、费用、贷款计划财产净值、单位净值,将《贷款项目日报表》提交贷款经理。
贷款财务部按照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的约定,定期与保管银行核对《贷款项目日报表》,经保管银行盖章确认后,将复印件送交贷款经理。贷款经理据此披露贷款单位净值,并将《贷款项目日报表》留存备查。
3、贷款经理每日向贷款财务部报送各贷款产品证券交易情况,贷款财务部定期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对账。
第十条贷款费用支付与贷款收益分配
贷款经理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各项贷款费用/可分配贷款收益,制作《贷款项目费用付款通知单》或《贷款分配/兑付项目通知单》,交贷款财务部复核确认后,提交部门合规风控员与负责人、理财中心负责人、贷款财务部负责人、贷款业务二部分管总裁、公司审批人签字确认。贷款经理据此制作《划款指令》,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手续,及时支付贷款报酬、保管费等贷款费用。
《贷款项目费用付款通知单》或《贷款分配/兑付项目通知单》原件交贷款财务部备查,部门保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终止清算
贷款计划终止后,公司按照贷款文件的约定将贷款利益支付给受益人或贷款文件规定的人。
贷款经理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于贷款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经贷款经理、部门负责人、公司审批人三级签批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保管银行披露。
个人以自主人民币资金购买公司受托境外理财贷款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公司结汇后支付给受益人,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贷款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机构以自主人民币资金购买公司受托境外理财贷款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公司结汇后支付,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贷款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境内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
委托资金为外汇的,公司将汇入受托境外理财贷款专用外汇账户的本金和收益划回受益人或贷款文件规定的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
公司按相关法规及贷款文件规定,向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在发生变更保管人、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等重大情况时,在5个工作日
内向监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本规程由贷款业务二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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