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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高新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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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一旦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被揭露,不仅需要补缴巨额税款,而且未来的税收优惠也将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期满不复审、复审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未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下的,无缘享受优惠税率。研发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

一、若高新企业资质造假

一旦这些违法行为被揭露,不仅需要补缴巨额税款,而且未来的税收优惠也将无法享受。例如,**高新(600133)等公司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情况下,仍享税收优惠,后均被查处,并补缴税款。**高新公告称,审计署认定公司2007年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2008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60%的规定比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补缴已享受优惠的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基于此,**高新已补缴2008年和2009年所得税税款1774.4万元及滞纳金490.27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期满不复审、复审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报送资料及程序按照首次认定的相关规定办理,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仍为三年。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三、未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认定或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方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复审期间,可在其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限内暂按15%的税率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

四、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追缴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税收优惠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复审一次,凡经复查达不到高新技术标准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下的,无缘享受优惠税率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对于未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得合并计算在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如果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低于这个标准,则无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也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研发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不得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即: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而有些企业取得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很少使用,不具备高新认定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核心性”。在实务中,很多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与主业关联性不大,有些企业取得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很少使用,不具备高新认定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核心性”,单从数量上来看能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但核心知识产权与业务的关联性不足,会带来很大的风险。近期发生一些上市公司因核心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没有相关性而被撤销高新资格。

【案例分析】

以下为**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可能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披露。2013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2012年度报告》中披露:由于母公司经营范围扩大,直营占比持续提高,导致收入规模增长,且研发方向规划将进行较大调整,并经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税收评估与沟通,公司不再申请2013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日,经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步沟通,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认为母公司若2013年度研发费用占总收入占比小于3%,则2013年度不能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辅助账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地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没有研发费用辅助账或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不规范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由此可见,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用以证明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经成为高新企业认定及维持的关键要素。因此,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否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照规定,企业研发费应独立核算,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能够相互佐证。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在税务等部门检查时方能对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有力的证明。研发费用归集应符合要求,包括会计科目设置、归集、分配准确;无擅自将非研发费用支出列入研发费用情况;非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和房屋的折旧分摊合理;未将对外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列入研发费用;企业申报跨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准确,无故意将部分费用集中计入某一年度,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情形等。

二、不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要求,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特定区域没有单独计算取得所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拓展延伸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企业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研发费用税前的加计扣除等。

但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独立法人、纳税信用等级、纳税年度实际经营纳税收入或销售收入、科技领域技术投入等条件。同时,企业还需要在提交申请前两个会计年度内,累计纳税金额需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企业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报表和资料,否则将失去享受优惠的资格。此外,不同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应仔细了解当地政策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在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企业需关注政策的具体条件及注意事项,确保享受政策的同时,不影响企业的纳税义务。

结语

这段话是一篇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文章,主要内容包括一旦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造假,不仅需要补缴巨额税款,而且未来的税收优惠也将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期满不复审、复审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未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下的,无缘享受优惠税率;研发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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