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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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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的产权归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仅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父母与子女签订的《赠与协议》可能引发争议,建议公证或律师见证协议,以减少潜在风险。配偶签字并非必要,只要协议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即可。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分析:

(1)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自己子女,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明确赠与自己子女,比如与自己子女签订了《赠与协议》,则属于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司法实践中,因父母与子女签订的《赠与协议》的真伪、签订时间、是否为补签等易产生争议,建议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对协议签订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签订的时间、协议的内容等进行见证,以应对后续可能爆发的潜在风险,最大程序减少损失。

《赠与协议》是否需要配偶签字?

当然不必要!只要是父母与己方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协议,并不因配偶未签字或不知情而不产生赠与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的产权归属有几种情况。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要根据是否明确表示仅赠与自己子女进行区分。如果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自己子女,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明确赠与自己子女,比如签订了《赠与协议》,则属于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以减少潜在风险。《赠与协议》不需要配偶签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协议即可产生赠与效力。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处理,个人财产则归各自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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