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主要探讨了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文章介绍了关于抚养费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包括抚养费是否能追回、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约定、抚养费的计算标准、索要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条件改善时抚养费的变化、父母与子女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除等。文章指出,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也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分析
一、父母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有哪些?
父母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包括:
1.未婚生子,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能追回抚养费?
2、离婚协议约定放弃抚养费,事后还能要吗。
3、孩子抚养费的标准一般如何计算。
4、索要孩子抚养费,有没有诉讼时效。
5、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条件改善,抚养费能否增加。
6、哪些情形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7、若两方各抚养一个孩子,另一方是否还要给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有利于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的证据有哪些
下列证据有利于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1.证明对方存在、吸毒等恶习的证据。
2.证据证据已经做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能生育的证据。
3.证明自己综合条件优于对方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子女与养父母抚养关系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养父母与子女抚养关系解除条件具体如下:
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解决。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结语
父母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进行处理。同时,为了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证明对方存在、吸毒等恶习,或者已经做绝育手术等。另外,子女与养父母抚养关系解除的条件也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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