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油田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塔里木油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加职工技能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并结合油田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简称“油田公司”)、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简称“塔指”)的职工及油田职业学校毕业生进行的初、中、高级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考评。
第三条 成立塔里木油田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油田公司人事处,主要职责是:
第四条 成立塔里木油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在油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管下,分片区完成油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油田各用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场所、设施,协助配合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完成职业技能鉴定任务。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级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劳动者进行资格鉴定的考评人员。考评员必须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团公司或地方劳动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七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鉴定。
第八条 考评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敬业奉献,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二)、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三)、积极进取,不断学习钻研新的技术和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热心为鉴定工作尽义务、做贡献。
(四)、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基本理论、法规、原则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与规范、方式、方法、程序和技术手段。
(五)、有较好的身体素质,能坚持正常的鉴定工作。
(六)、民族考评员除上述条件外,还要熟悉汉语并书写流利。
第九条 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从已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推荐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聘用,聘期三年,期满后,根据鉴定任务需要可以续聘。
第十条 被聘用的考评员,应与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考评员在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停止鉴定工作、吊销考评员证书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考评员对亲属、师生、师徒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凡在《塔里木油田工种目录》所列的技术工种人员均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非技术类工种可按《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取得上岗证。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油田职业学校的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需确定技能等级的学徒工和新录用的复转军人或其他人员。
(三)、需要晋升技能等级的技术工人。
(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满四年但不具备升级条件需进行本等级验证的工人以及企业根据工种需要进行本等级验证的其他人员。
(五)、转换新工种的技术工人。
(六)、其他自愿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一)、油田职业学校培训合格的毕(结)业生,以及从事技术工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考核合格后,需确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和新录用的复转军人及其他人员申报初级技能鉴定,其中少数品学兼优且初级鉴定成绩优秀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再申报中级鉴定,合格者颁发见习中级证书(在证书中填写“见习”)。
(二)、取得初级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从定级时计算)五年的人员参加中级鉴定。
(三)、取得中级工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十五年的人员可参加高级鉴定。
(四)、取得高级证书,在岗受聘三年以上,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水平,在油田规定的技师评聘工种范围内的高级工可申报技师资格鉴定。
(五)、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并在岗受聘三年以上,在油田规定的高级技师评聘工种范围内的技师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鉴定。
(六)、少数工作业绩突出、技术精湛的优秀职工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推荐,并附单行材料报油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提前参加高一级的技能鉴定。提前的年限,参加中级工鉴定的不得超过两年,参加高级工鉴定的不得超过五年。提前鉴定的人数不得超过技术工人数的5%。
(七)、转换工种在一年内的人员,可申报原工种的鉴定,也可申报新工种的鉴定,一年以上者应参加新工种鉴定。其申报鉴定的工龄年限,可将不同工作的工龄累计计算。
(八)、在操作岗位上的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鉴定时可按本条第六款中有关提前鉴定年限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非技术工种的职工,属于初级工范围的,按上岗(转岗)考核申报,核发《岗位合格证书》;属于中级工、高级工范围的按《岗位规范》要求参加考核,下发成绩通知单,作为调资依据。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参加鉴定的职工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提交能够证明身份与技术等级的有效证件,同时备两张一寸免冠照片交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审查。
(二)、资格审查: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进行证件资料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从事工作的工种、工作年限、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技术能手证书等,然后分类造册,并将有关证件、材料和分类造册的名单报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
(三)、编制鉴定实施方案: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对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上报的鉴定工种、等级、人数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制定实施方案报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签发准考证。
(四)、考务准备:考务准备包括理论知识考务准备和技能操作考务准备。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从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提取试题,由具备相应级别资格的考评员组成技能鉴定考评小组,做好技能鉴定所需场所、设备、材料、仪器等各项准备工作。
(五)、鉴定实施: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督导下,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分别组织考评员,按职业技能标准实施技能鉴定工作。
(六)、成绩登记:鉴定工作完成后,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将参加鉴定人员的鉴定结果按统一规定的表式进行汇总、统计,报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七)、证书核发: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按证书核发程序向鉴定合格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标准和鉴定程序,按照《塔里木油田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包括专业技术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两项均达到及格者为技能鉴定合格(实际操作需每个技能项目均在60分以上)。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由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分别组织实施。
操作技能考核由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按有关工种的操作技能项目评分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可在专门的鉴定场所进行,也可结合生产实际在现场鉴定。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对相关单位提供或准备的鉴定场所、设备、工量器具、材料和其他条件进行审核,以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制定出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后,提前三个月发布鉴定公告,包括鉴定的工种名称、类别、等级、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要求等基本内容。
第二十条 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分片区负责考务管理,具体安排和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在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协助配合下,根据鉴定需要配备考评员、考务人员、工作人员等,明确各自的职责,准备鉴定场所和鉴定所需设施、工具、材料。受鉴定委员会委托,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巡视检查、监督考评过程。
第二十一条 理论知识考试要安排专人复查试卷评分结果;技能项目考试每个操作项目的考评员不少于三人,鉴定前要明确考评小组评定成绩时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员的职责,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每次鉴定工作完成后,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要将鉴定情况整理归档,定期填写统计报表,由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汇总并报油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每半年上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一次。
第二十三条 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一律从国家题库(含国家题库石油天然气分库)、中油集团公司或中石化集团公司统编题库中提取试题。根据塔里木油田的具体情况,可对试题在30%的范围内做适当调整补充。国家题库和中油、中石化集团公司统编题库中暂未列入的工种,可由油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人编制补充试题库,在塔里木油田内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负责管理使用技能鉴定试题库,建立题库运行管理制度,并派专人负责;实施鉴定时,由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负责命题、试卷的印刷、运送和保管工作。
第六章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塔里木油田职业技能鉴定一律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含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该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工种)知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单位录用及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务输出时办理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六条 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颁发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初、中、高级鉴定合格者,经油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在照片处盖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钢印,鉴定机构处盖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红印。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合格者,由油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盖钢印和红印。发证机关栏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将鉴定结果报油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到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并负责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塔里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编码方案,负责组织编码。职业资格证书按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要求填写、打印。
第二十八条 参加境外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验证换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并责令限期收回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罚;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条 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油田新录用人员,必须从经过职业培训并经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中录用,其中对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先培训后鉴定的制度。对在职职工,塔里木油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塔西南鉴定分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后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保证参加鉴定的人员有三个月的培训和准备时间,培训可采取自学、脱产、半脱产、在岗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经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方能上岗,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验证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不能上岗。
第三十二条 坚持先取证后晋级的制度。经技能鉴定取得本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具备在本等级工资等级线内晋档资格;取得高一等级证书的操作人员,具备向高一等级工资等级线晋级的资格。鉴定考核不合格,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验证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不能晋升工资。
第三十三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油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塔里木油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进行督导。
第三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导和质量检查两部分,负责现场督导的督导员对鉴定考评过程、考试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违纪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质量检查的督导员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鉴定场地、设施、考评员资格、考务管理程序、考场秩序、证书核发过程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应报请鉴定委员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督导员从有三年以上考评工作经验的考评员或管理人员中推荐,经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证书》和胸卡,油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聘任,执行考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在执行公务时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取消其督导员资格,收回督导员证书和胸卡。
第三十七条 油田技能鉴定实行有偿收费制度,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和鉴定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价非字[1999]46号和新价非字[2000]16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所收费用专款专用。
(一)、单位交纳的费用主要用于试卷印刷、考评员考务报酬、鉴定的场地、材料、设备、检测、车辆使用等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试卷印刷、考评员考务报酬等费用由职工教育经费列支,鉴定场地、材料、设备、检测、车辆使用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鉴定人个人交纳的费用用于支付报名、证书颁发及部分考务等费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支出的费用:支付报名、证书颁发、鉴定场地、命题、翻译、评卷、保密、监考、考务补助、代课、考评等费用。
第三十八条 油田公司、塔指应对塔里木鉴定中心、塔西南分中心的基础建设进行必要的资金投入,对鉴定设备、工具的添置更新给予适当的财力支持。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控区各勘探公司、乙方承包服务单位也可委托塔里木油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塔西南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对其进入塔里木市场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四十条 对经鉴定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不具备升级资格的人员,每隔四年应参加本等级验证考核,验证考核以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第四十一条 非技术工种工人的《岗位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两个月要提出申报参加复审验证考核,如到期不参加复审验证的,其《岗位合格证书》自动作废,按无证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塔里木油田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