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次,一定要利用了自己的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认定本案的关键也在于宋喆有没有利用自己作为公司总经理的便利条件;最后,该罪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物的所有权,而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要求,如果没有数额较大,则不构成本罪。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应属于工作室所有,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宋喆将该款项收入自己囊中,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那么宋喆就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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