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恶性房屋折旧费”的现象,即房价下跌的现象。作者认为,这种现象仅代表个人对这一现象的主观判断,不确定因素很多,很难衡量结果,因此法律不应支持房东“恶意房屋折旧费”的主张。作者指出,房屋的价值主要由客观因素决定,如位置、面积、结构、材料、基础设施、功能和周边环境等,而非基于人的意志。因此,房价的下跌影响的大小、幅度和时间是不确定的,人们的主观意愿也会影响房价的波动。作者呼吁人们要理性看待房
法律分析
所谓的“恶性房屋折旧费”,仅代表个人对这一现象的主观判断。不确定因素很多,很难衡量结果。即使是专业评估机构也无法准确评估“恶性房屋折旧费”。法律不应支持房东“恶意房屋折旧费”的主张。
所谓的“恶屋”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一个不幸的或鬼屋。”按照旧观念,房子里有一个不正常的死亡事件。因为死者的生命还没有结束,他们不会甘心于死亡,他们通常会闹鬼。而且,住在这样一个“恶毒的房子”里是非常不幸的。追求好运,避免厄运是人们的美好愿望。因此,成为“恶宅”后,很多人不愿意住在这里,这就加大了房屋出租或转让的难度,价值也随之降低。事实上,房价主要由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材料、基础设施、功能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决定。所有这些因素都是客观的,不是基于人的意志。因此,它们可以得到法律的承认。
房屋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可能导致人们对房屋的认知度下降,从而导致房价下降,但这种价格波动影响的大小、幅度和时间是不确定的,这完全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愿。比如,对于一个科学素养高的人来说,如果对此没有禁忌,那么房价就不会有影响。再比如,随着时间的推移,非正常死亡事件会逐渐被遗忘,是否贬值以及贬值的程度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所谓的“恶性房屋折旧费”只是一些人的主观评价。受人的思维、意识、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不确定因素很多,结果很难衡量。即使是专业的评估机构也无法对“恶性房屋折旧费”做出准确的评估。当然,说“恶宅”是一种封建迷信是不合理的,因为追求吉祥毕竟是人们的美好愿望。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多年唯物主义的渗透,人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所谓的“恶性房屋折旧费”完全是受观念的影响。只要观念变了,以前的血缘就与自己无关了。法律损失应当是客观的、具体的、可计量的,但“恶性房屋折旧费”是一种主观的、抽象的、难以计量的损失,它因人而异。因此,房东倡导的“恶性房屋折旧费”缺乏法律依据,难以获得支持。
结语
恶屋折旧费仅代表个人对这一现象的主观判断,不确定因素很多,很难衡量结果。即使是专业评估机构也无法准确评估。因此,法律不应支持房东“恶意房屋折旧费”的主张。房价主要由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材料、基础设施、功能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决定,这些因素都是客观的,不是基于人的意志。人们的主观意愿对房价波动影响的大小、幅度和时间是不确定的。即使是科学素养高的人来说,如果对此没有禁忌,房价就不会有影响。因此,所谓的“恶性房屋折旧费”只是一些人的主观评价。法律损失应当是客观的、具体的、可计量的,但“恶性房屋折旧费”是一种主观的、抽象的、难以计量的损失,它因人而异。因此,房东倡导的“恶性房屋折旧费”缺乏法律依据,难以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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