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注重预防的原则。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坚持平等对待当事人的原则。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依法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得歧视、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坚持适度发挥职权作用的原则。在诉讼平等、中立裁判的基础上,依法行使释明权和法律、司法解释赋予的其他职权,重视证据的保全和调查收集,最大限度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4、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法严厉制裁环境违法侵权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措施,依法妥善处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衡平好维护人身财产利益、企业经营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区域利益与整体利益以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关系。
5、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合理运用原地修复、替代性修复以及限期履行、第三方治理等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
6、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保障诉权,完善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保障公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环境污染情节严重是要被判刑的,但是环境污染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过,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定的制度不是特别完善,比如嫌疑人支付的这些赔偿金具体归哪个单位,并无明确规定。
一、为何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买单困局
长期以来,在环保领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买单的困局一直存在。损害生态环境就要付出代价,这无疑是此次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首要目的。
根据这份《方案》规定的原则,其中之一就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方案》称,这是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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