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公房承租人死亡其家人能续租吗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怎么补偿安置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应当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拆迁补助等费用。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公房承租人可否过户,即转让使用权
必须得到产权单位(既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办理时,先了解房屋所属于哪个单位或房管所管理,再咨询此单位或房管所是否允许使用权人转让房屋的使用权,需要哪些手续,如何收费等。
公房征收时的补偿金是归承租人吗
公房承租人可以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为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公房承租人虽然不是房屋所有权。但是实质上是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永租关系,公房名为租赁,是承租人享有的是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
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物权权利。既有获得补偿安置的利益,也有提出意见、陈述、申辩、参加听证和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房屋拆迁时征收公房承租人补偿的问题
有下列安置补偿方式:
1.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应当在规划市区内,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执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
2.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