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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量刑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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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构成的特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复杂环境,导致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出现以下问题:

1.与其他相关罪名的量刑比较。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有四个量刑档次,前两档无徇私情形,后两档有徇私情形。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均只有一个量刑档次。

2.从重处罚的特殊量刑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从重处罚情节是“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据前文所述,在具备徇私情节时,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两个量刑档次比不具备徇私舞弊情节的起点刑和最高刑分别高出2年、3年。根据这样的量刑规则,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且徇私舞弊的,应该分别在两个量刑档次内从重量刑,并不直接在最高刑10年以下从重量刑。也就是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徇私舞弊的,在5年以下从重处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且徇私舞弊的,在10年以下从重处罚。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未作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因此“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临界点相当模糊。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较大,不利于公正司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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