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漏写债权债务,认为应给予公司注销后保留其处置遗漏债权债务主体资格一定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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