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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的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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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是否成立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主体是单位。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2、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3、客观上具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且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4、侵犯了职务廉洁性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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