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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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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首先,债务转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债权人允科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要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才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第三人加入债务,债务人的整体责任承担能力只会增加而不会有所减损,对保证人的权益不会有影响,只会更有利于保证人,因此,不需要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按照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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