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要件的,可确定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即主体是申请贷款的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件是什么呢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德州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量刑标准
德州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事构成要件有:1.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2.主观方面是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骗取票据承兑的范围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