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吉趣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不续签劳动合同后的补偿问题

不续签劳动合同后的补偿问题

来源:吉趣旅游网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一般不需要经济补偿,但若公司不同意续签或新合同待遇降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具有特定主体、统一权利义务、单一客体、诺成有偿双务、涉及第三人利益等特征。劳动合同需考虑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了不续签是合同终止,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经济补偿。

1、如果你提出续签,公司不同意续签,公司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2、如果公司同意续签,但是给你的新合同待遇降低了,你以待遇降低为由不续签,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3、你不同意续签,除第2条的情况外,无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的具体内涵有哪些

劳动关系是指受劳动法调整的,在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由于我国就业竞争激烈的国情以及《劳动合同法》发展历史,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形态。

三、劳动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结语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经济补偿。若你提出续签而公司不同意,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公司同意续签但待遇降低,你以待遇降低为由不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除此之外,你不同意续签时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内涵包括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具有特定性,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内容统一且对应,劳动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劳动合同客体为劳动行为,具有诺成、有偿、双务的特征。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必须包含社会保险条款和福利待遇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